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務車派遣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08/05/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081700196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務車之派遣及管
    理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人員、派車人員、專任司機及駕駛人員說明如下:
(一)管理人員:業務承辦人,負責本中心公務車保管、維護、派遣、借
      用及專任司機管理、調派。
(二)派車人員:提出申請借用或派遣公務車人員。
(三)專任司機:本中心工友兼任,負責本中心每日固定三班次派車勤務
      。
(四)駕駛人員:實際駕駛公務車人員(包含專任司機)。除專任司機駕
      駛外,派車人員因業務需求,得於派車後自行駕駛或指定專人駕車
      。
三、本中心配置有公務車數輛、專任司機一人,統一由管理人員統籌調度
    派車。
四、授課講師、洽公同仁或貴賓無法以公務車接送時,管理人員得派遣契
    約計程車接送。
五、申請派遣(借用)公務車,須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一)奉派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者。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者。
(三)派員會辦、會勘工作者。
(四)奉派接送講師、長官、貴賓或外賓者。
(五)經機關主管核准之活動者。
(六)其他因緊急事故須使用公務車者。
六、上班日固定三個時段排定公務車往返本中心及高鐵站,乘車人員原則
    配合搭乘本中心固定班次派車,如於其他時間有接送或派車需求,由
    派車人員指定駕駛人員駕車接送,或由管理人員派遣契約計程車接送
    。
七、本中心公務車於上班日固定三班接送路線、時間及候車位置如下:
(一)路線:本中心往返高鐵臺中烏日站(以下簡稱高鐵站)。
(二)時間:
      1.早班:六時三十分自本中心發車至高鐵站;七時三十分自高鐵站
        發車至本中心。
      2.中班:十二時三十分自本中心發車至高鐵站;十三時三十分自高
        鐵站發車至本中心。
      3.晚班:十八時自本中心發車至高鐵站;十九時由高鐵站發車至本
        中心。
(三)候車位置:高鐵站四號出口側高架橋下方路邊。
八、本中心同仁有公務車派車需求者,應於派車前二日填寫派車單(如附
    件)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於派車前一日十七時前向管理員
    拿取車鑰匙及派車單。
九、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使用公務車,行駛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
    全,保持車輛清潔,行車狀況須詳細記載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
    公務車應停放於指定位置,派車單送管理員處備查。
    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收據或加油簽認單併送管理員處備查,
    並於派車單上相關資料欄位詳實填寫。
十、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因公需要使用公務車者,除依程序申請派車外,
    並應檢附相關公文文書。
    遇公務緊急事件需使用公務車者,得由用車單位報請該單位主管核准
    後,洽管理人員調派,事後補辦申請派車手續。
十一、公務車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派人處理,情
      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人員先
      予必要處理,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十二、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
  (二)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人員。
  (三)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四)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五)公務車使用完歸還前應確認剩餘油量應有一半以上,如有不足,
        應負責以油卡加油後再歸還。
  (六)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七)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車。
  (八)禁止超載。
  (九)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十三、違反前點規定者,除依規定簽報議處,如有相關違規罰款應由駕駛
      人員或派車人員自行繳清外,另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室查
      辦。
十四、管理人員得不定時查檢車輛,如發現有未經指派而未在指定地點停
      放公務車情事,經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說明原因並查明後,視情節
      簽報懲處。
十五、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使用公務車致有遺失、毀損、遭竊等情事應負
      賠償責任,並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財產報
      損單、協尋證明、財產報廢單及相關證件簽奉署長核准後,送主計
      室辦理。
十六、違反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規定二次以上者,自第二次歸還日起,一
      個月(日曆天)內不得使用公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