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
(一)本案行政院業於 106 年 1 月 12 日召集相關機關協商,決議捕
蜂捉蛇為民服務相關機制由農政單位主政,消防單位適時配合支援
,同年 10 月 30 日亦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地方消防機關捕
蜂捉蛇為民服務事宜意見交流會」結論共識由農政及消防單位分工
合作,確保民眾安全,維持服務品質。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上開決議,於同年 3 月
函發開口契約(範本)及注意事項供地方政府參用,並訂定「捕蜂
捉蛇為民服務補助計畫」,經行政院於 106 年 8 月 23 日核定
,補助配合中央政策執行之地方政府辦理委外事宜。
(三)業務移轉之過渡期間,各地方政府因地區環境特性差異,部分時段
或區域仍需消防單位協助支援;為利消防與農政單位共同合作,確
保民眾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