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災士培訓課程完訓者,依序經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合格後,取得防
災士合格認證。
學科測驗題目由測驗題庫中選取;術科測驗項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災士:應包含心肺復甦術、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操作與止血
、包紮及固定操作等項目。
(二)進階防災士:應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每班期規劃之基本救援
(護)課程及進階課程作為測驗項目。
學科測驗達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未達六十分者,應於一年內補測,
且補測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術科測驗應通過前項規定之項目,並填
具防災士培訓術科測驗結果表(如附件六、附件七),任一項目不合
格者,視為不通過,應於一年內補測。
依前項規定補測後,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合格者,取得防災士合格
認證;補測後未達合格標準者,應重新參訓。
防災士培訓符合下列規定,且提具相關證書(照)或其他足以佐證符
合資格之相關文件,得抵免當次訓練之部分課程及術科測驗項目:
(一)防災士:具備初級以上救護技術員資格,或曾參加四小時以上基礎
急救訓練且證書(照)有效期限內之參訓人員,得抵免當次訓練之
急救訓練課程及術科測驗項目。
(二)進階防災士:具備初級以上救護技術員資格,且證書(照)有效期
限內之參訓人員,得抵免當次訓練之基本救護技術課程及術科測驗
項目。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