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度作業流程
(一)派遣準備
1.各消防機關調度民間人力、物力時,應參考內政部消防署(以下
簡稱消防署)建制「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庫,依規定調
度派遣合適之民間救災團體。
2.調度民間救災團體協勤救災前,應提供相關災情與安全資訊及所
需支援救災人員、裝備器材、車輛等需求事項,以利其預為準備
。
3.協助救災之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口頭、簡訊傳送或大眾傳播
工具為之;解除時,亦同;另重要內容均應留有書面紀錄可稽。
(二)集結整備
1.民間救災團體接獲派遣通知評估可行後,應儘速完成集結出動,
依任務需要指派帶隊人員,回報聯絡方式、出動時間、協勤人員
及車輛、裝備器材數量等資訊,並配合指揮官指示執行救災協勤
工作。
2.接受調度派遣出勤之民間救災團體人員,應身著該團體服制並攜
帶個人救災識別證,所搭乘救災車輛需合於標幟規定且不得開啟
警報器,惟基於安全得開啟黃色閃光燈示警。
(三)現場報到
1.報到回報:抵達災害現場應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同時回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帶隊人員並提供協勤人員名冊(含姓名、年齡
、身分證字號、救災識別證號、專長、個人及緊急聯絡人電話等
)及所攜裝備器材與通信設備清冊(含無線電頻道)資料,必要
時會同於現場進行核對與清點。
2.分配場地:完成報到後現場指揮官應指派消防人員擔任聯絡員,
由其引導民間救災團體至分配區域整備待命,現場並應儘量提供
電力、通訊、餐飲、清潔、保溫、油料、住宿、醫療、圖資、氣
象等服務。
(四)勤前教育
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召開勤前教育,向支援單位說明目前災
情實況、任務項目、作業區域、協力單位、現場無線電頻道與其他
災害現場基礎資訊及安全、後勤支援等注意事項;支援單位報到後
應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監督。
(五)任務提示
1.由民間救災團體帶隊人員召開小組會議,依據勤前教育任務分配
研擬搜救計畫,確定出動時間、編組人數、裝備器材、作業區域
、交接人員、通訊聯絡、安全提示、行政支援、協力單位、工作
記錄等。
2.確定搜救計畫後應迅速回報現場指揮官,確認無誤即下令執行列
入管制。
(六)任務執行
1.出勤前各組帶隊人員應再詳為確認有無人員身體不適或任務不明
,並清點、測試裝備器材。
2.帶隊人員宜由資深具經驗人員擔任,至救災現場應先進行安全評
估,並與指揮所人員進行通訊試通與回報。
3.定時回報執勤進度,遇有最新災情應立即回報帶隊人員,由其轉
報現場指揮官,惟情況緊急時得逕通報現場指揮官,並作適切之
建議。
4.於救災現場應接受消防人員指揮,如遇爭議可報請現場指揮官會
同該民間救災團體帶隊人員共同協調解決。
(七)任務結束
1.清點人員、裝備器材、個人物品等。
2.檢視協勤紀錄、待改善建議、優缺點事績等。
3.階段性任務完成後,應完整交接後續接替或權責單位。
4.回報消防局現場指揮官,經其同意後始結束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