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調度災害防救團體暨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其他人民團體協助救災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07/06/1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民字第1071500133號
一、目的
    為有效運用民間力量,落實災害現場管理,以提升救災效能,並維護
    救災人員安全,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調度時機
(一)發生重大災害或災情擴大有大量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物損失之虞,救
      災救護因裝備器材或人力、技術不足,需調度運用民間相關人力、
      物力時。
(二)狀況特殊或應事實需要,災害現場指揮官認有必要申請調度支援時
      。
三、調度對象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登錄,取得有效登錄證書
      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以下簡稱民間救災團體),
      並持有合格效期救災識別證之編組人員。
(二)依「消防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
      護之人民。
四、調度作業流程
(一)派遣準備
      1.各消防機關調度民間人力、物力時,應參考內政部消防署(以下
        簡稱消防署)建制「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庫,依規定調
        度派遣合適之民間救災團體。
      2.調度民間救災團體協勤救災前,應提供相關災情與安全資訊及所
        需支援救災人員、裝備器材、車輛等需求事項,以利其預為準備
        。
      3.協助救災之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口頭、簡訊傳送或大眾傳播
        工具為之;解除時,亦同;另重要內容均應留有書面紀錄可稽。
(二)集結整備
      1.民間救災團體接獲派遣通知評估可行後,應儘速完成集結出動,
        依任務需要指派帶隊人員,回報聯絡方式、出動時間、協勤人員
        及車輛、裝備器材數量等資訊,並配合指揮官指示執行救災協勤
        工作。
      2.接受調度派遣出勤之民間救災團體人員,應身著該團體服制並攜
        帶個人救災識別證,所搭乘救災車輛需合於標幟規定且不得開啟
        警報器,惟基於安全得開啟黃色閃光燈示警。
(三)現場報到
      1.報到回報:抵達災害現場應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同時回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帶隊人員並提供協勤人員名冊(含姓名、年齡
        、身分證字號、救災識別證號、專長、個人及緊急聯絡人電話等
        )及所攜裝備器材與通信設備清冊(含無線電頻道)資料,必要
        時會同於現場進行核對與清點。
      2.分配場地:完成報到後現場指揮官應指派消防人員擔任聯絡員,
        由其引導民間救災團體至分配區域整備待命,現場並應儘量提供
        電力、通訊、餐飲、清潔、保溫、油料、住宿、醫療、圖資、氣
        象等服務。
(四)勤前教育
      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召開勤前教育,向支援單位說明目前災
      情實況、任務項目、作業區域、協力單位、現場無線電頻道與其他
      災害現場基礎資訊及安全、後勤支援等注意事項;支援單位報到後
      應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監督。
(五)任務提示
      1.由民間救災團體帶隊人員召開小組會議,依據勤前教育任務分配
        研擬搜救計畫,確定出動時間、編組人數、裝備器材、作業區域
        、交接人員、通訊聯絡、安全提示、行政支援、協力單位、工作
        記錄等。
      2.確定搜救計畫後應迅速回報現場指揮官,確認無誤即下令執行列
        入管制。
(六)任務執行
      1.出勤前各組帶隊人員應再詳為確認有無人員身體不適或任務不明
        ,並清點、測試裝備器材。
      2.帶隊人員宜由資深具經驗人員擔任,至救災現場應先進行安全評
        估,並與指揮所人員進行通訊試通與回報。
      3.定時回報執勤進度,遇有最新災情應立即回報帶隊人員,由其轉
        報現場指揮官,惟情況緊急時得逕通報現場指揮官,並作適切之
        建議。
      4.於救災現場應接受消防人員指揮,如遇爭議可報請現場指揮官會
        同該民間救災團體帶隊人員共同協調解決。
(七)任務結束
      1.清點人員、裝備器材、個人物品等。
      2.檢視協勤紀錄、待改善建議、優缺點事績等。
      3.階段性任務完成後,應完整交接後續接替或權責單位。
      4.回報消防局現場指揮官,經其同意後始結束任務。
五、跨轄調度支援作業
(一)啟動時機
      災情擴大,單一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力無法完成救援任務時。
(二)作業流程
      災害發生地轄屬消防機關向他轄消防機關或消防署提出申請,並以
      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為聯繫窗口,再由他轄消防機關依本作業相
      關規定,調度派遣所屬合適之民間救災團體,向災害現場指揮官報
      到支援協勤救災,相關歷程應製成書面紀錄。
(三)費用補助
      災害發生地轄屬消防機關得就民間救災團體支援救災所生相關必要
      費用酌予補助。
六、徵調其他一般人民或團體
(一)如災情需要,經現場指揮官評估,符合急迫性、必要性、不可取代
      性原則,或其他具體特殊理由,於經消防機關首長(或災害現場授
      權人)同意後得徵調其他一般人民或團體協助救災,並準用本作業
      原則相關規定。
(二)除符合急迫性原則外,徵調一般人民或團體協助救災者,應先造冊
      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於保險生效後始得派遣出勤。
七、受理支援救災作業
(一)民間救災團體
      非受消防機關調度主動前往災區支援之民間救災團體,現場指揮官
      應先查詢該團體所登錄轄管之消防機關是否派員支援,若是,即應
      將其納入其所屬消防機關編組統一接受指揮派遣;若否,則需確認
      已向所登錄之消防機關報准後始得受理支援救災。
(二)其他人民或團體
      非受消防機關徵調主動前往災區支援之其他人民或團體,現場指揮
      官應視災害規模及嚴重程度,評估是否符合急迫性、必要性、不可
      取代性,或其他具體特殊理由,並經消防機關首長(或災害現場授
      權人)同意後,始得受理支援救災。
(三)非經報准主動前往災區支援之民間救災團體,準用其他人民或團體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