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計畫補助執行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調查,回報第四點需汰換硬體設
備及更新軟體系統需求所需數量及金額,並依第五點規定編列自籌
款匯入本署帳戶。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本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書,並載
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執行年度(一百零七年至一百
零八年)四月底前,檢附預算(經費)相關資料(含機關收據、納
入預算證明正本、相關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函報本署辦
理代購事宜。
(三)本署應於前款各執行年度結束前,完成招標、採購、履約及驗收程
序,並將採購之硬體設備、軟體系統交付直轄市、縣(市)政府,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四)本署於前款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署網站公布本計畫補助
執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