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消防車輛種類及基本配置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
1.大隊轄區六層樓以上建築物逾九十棟者,配置一輛;逾一百八十
棟者,配置二輛;逾二百七十棟者,得增加配置一輛。
2.依前目規定,大隊無須配置雲梯消防車者,得基本配置一輛。
(二)化學消防車:
1.管制量十倍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數量,扣除室內
儲槽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五十以上未滿五百者,配置一輛;五
百以上未滿一千者,配置二輛;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者,配置三輛
;依此類推,每滿一千者,配置一輛。
2.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合計最大儲存數量及最大處理數
量,達管制量六萬倍以上未滿二百四十萬倍者,配置一輛;二百
四十萬倍以上未滿四百八十萬倍者,配置二輛;四百八十萬倍以
上者,配置三輛。
3.所稱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列管場所數量,係指依公共危險物品場
所列管方式計算,一家工廠可能有數個列管(製造、儲存、處理
)場所。
4.第一目及第二目合計車輛數,為化學消防車基本配置數量。
(三)大型化學消防車、大型高空射水車及泡沫原液車:
1.大隊轄內有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一萬倍
之事業單位,該事業單位內之室外儲槽(外浮頂型式)任一座直
徑達三十四公尺以上者,基本配置大型化學消防車、大型高空射
水車及泡沫原液車各一輛。
2.大隊轄內石油類最大儲存及處理量合計為四百萬公秉;或每日常
壓蒸餾裝置處理能力達一萬五千八百九十八公秉以上之事業單位
,有二處以上者,基本配置大型化學消防車、大型高空射水車及
泡沫原液搬送車各二輛。
3.大型化學消防車應有每分鐘三千一百公升以上之放水量及二千公
升以上之泡沫原液槽;大型高空射水車應有每分鐘三千公升以上
之放水量;泡沫原液車應有四千公升以上之泡沫原液槽。
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大量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
險物品事業單位設置消防車輛及泡沫砲塔指導綱領」之規定,輔
導事業單位設置消防車輛或移動式泡沫砲塔。
(四)救助器材車,依下表人口數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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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數 │救助器材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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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以上、未滿二十五萬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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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萬以上、未滿四十萬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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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萬以上、未滿五十五萬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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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萬以上、未滿七十萬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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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萬以上、未滿八十五萬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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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萬以上、未滿一百萬 │ 六 │
├───────────────────┼───────┤
│一百萬以上、未滿一百三十萬 │ 七 │
├───────────────────┼───────┤
│一百三十萬以上、未滿一百六十萬 │ 八 │
├───────────────────┼───────┤
│一百六十萬以上、未滿一百九十萬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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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萬以上、未滿二百二十萬 │ 十 │
├───────────────────┼───────┤
│二百二十萬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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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五十萬以上、未滿二百八十萬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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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八十萬以上、未滿三百一十萬 │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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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一十萬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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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五十萬以上、未滿三百九十萬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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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每四十萬人口,增加救助器材車一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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