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間消防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董事會出席及決議人數之比例:
1.捐助章程未明文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選任董事或無本法第四
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者,董事之選任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且
董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前點第三項所定特別決議之人數。
2.捐助章程明文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選任董事或有本法第四十
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者,董事之選任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且董
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前點第三項所定普通決議之人數。
(二)董事選任議案提出時間:董事選任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
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董事委託代理出席之比例: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
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董事會選任董事之程序及方式:
1.召開共同提名會議:由當屆之董事各自提名至多二名之下屆董事
候選人選,並分別敘明提名理由,且至遲應於董事會開會前五日
將候選人選提供予民間消防財團法人彙整,以提出於共同提名會
議討論。當屆董事對候選人選未表示反對之意見者,列入下屆董
事候選名單;當屆董事對候選人選有異議者,得再行協商,協商
不成者,不列入下屆董事候選名單。
2.董事選舉程序:當屆之董事每人至多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票數,以無記名連記法分別自下屆董事候選名單中圈選之,選舉
結果由得票數較高者列入下屆董事名單;列入下屆董事名單之人
數逾應選董事人數時,票數最低之同票者,以抽籤決定之。但當
選之董事名單中由政府遴聘、指派或同意之人數,依改選時政府
捐助基金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3.董事會決議:前目所定下屆董事名單,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五)期滿連任董事之比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
分之四。但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
選董事人數。
(六)董事間有親屬關係之比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
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內政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七)董事之專長或工作經歷: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
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八)董事之消極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董事,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內政部通知法院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