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109/04/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091700414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A6  圓形交誼廳之
    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
(二)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前項以外時間,因特殊原因而有使用需要者,得事先報准後,予以開
    放。
三、本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使用對象為本署教職員、各班期學員。
四、本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前一日應至本中心 A5 綜合大樓保全櫃臺填具「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使用登記表」(如附件),登記表內各項
      資料應確實填寫。
(二)使用當日,於登記使用時段前半小時至 A5 綜合大樓保全櫃檯登記
      借用鑰匙及冷氣遙控器,並於使用完畢後,關閉所有電源,且將交
      誼廳上鎖後,至保全櫃檯歸還借用物品。
(三)交誼廳內禁止從事飲酒、抽菸、賭博、使用明火之烹飪及表演行為
      。
(四)交誼廳內設置展示櫃,櫃內放置之展示品僅供觀賞,使用人不得擅
      自開啟、拿取或破壞。
(五)交誼廳內置放之書報雜誌及其他設備器材,僅准於交誼廳內使用,
      不得攜出,並應於使用後歸還原位,整齊放置。
(六)使用交誼廳內設備器材時,如發現有損壞或故障情形,應立即停止
      使用,並通知管理中心人員處理。
(七)請妥善愛惜交誼廳內之設備器材,並共同維護場地清潔。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致本
    中心所有之物品損壞或滅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