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共安全專家諮詢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112/09/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5703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創新火災安全政策,強化前瞻性消防
    業務,結合產、官、學專業及接軌國際力量,就各類場所火災安全政
    策,規劃具體可行目標、策略及執行方法,特成立內政部公共安全專
    家諮詢會(以下簡稱專家諮詢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專家諮詢會任務如下:
(一)特殊空間公共安全管理之建議及諮詢。
(二)公共安全新興技術之建議及諮詢。
(三)住宅防火安全之建議及諮詢。
(四)其他火災安全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
三、專家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消防署預防調查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
    單位)代表及具火災預防或公共安全專業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四、專家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消防署預防調查組組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任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消防署預
    防調查組人員兼任。
五、專家諮詢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專家諮詢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
    案小組,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七、專家諮詢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專家諮詢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消防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