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補助基準及受理期間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符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九條
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參與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為傳染病之防治工作,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
接觸之下列人員:
1.防疫專責人員。
2.執行救災救護勤務人員。
3.執行集中隔離或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消防安檢勤務人員。
4.執行火災調查鑑定鑑識人員。
5.其他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署、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指示配合防疫主管機關等實際執行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工作人員。
(二)補助基準:每人補助年保險費以新臺幣六百零五元為上限,並依實
際繳交之保險費用核實補助。
(三)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
,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者,本要點之受理期間配合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