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補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111/11/1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10826662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
    防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研發災防告警物聯網
    技術,有效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災害防救警示訊息,確保災防告警細胞
    廣播平臺持續正常運作,透過細胞廣播簡訊通知,使民眾於最短時間
    內獲取政府發布之緊急預警訊息,儘早採取必要應變作為,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補助依據及對象:
    本處理原則係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第一○
    六○二○○八九七號函及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院授科會科辦字第
    一一一○○五六一六三號函核定補助災防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
    廣播平臺維運及研發災防告警物聯網技術。
三、適用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四、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  辦理期程  │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
    ├──────┼──────────────┼──────┤
    │一百十二年一│1.函報一百十一年執行成果檢討│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  分析報告。                │            │
    │前          │2.函報一百十二年及一百十三年│            │
    │            │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            │
    │            │  技術研究計畫。            │            │
    ├──────┼──────────────┼──────┤
    │一百十二年二│審查一百十二年及一百十三年災│本部(消防署│
    │月二十八日以│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          │
    │前          │研究計畫,同意後執行。      │            │
    ├──────┼──────────────┼──────┤
    │一百十二年三│1.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災防科技中心│
    │月一日至一百│  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            │
    │十四年一月十│2.按季完成相關收支清單及各項│            │
    │日          │  支用單據資料並函報本部(消│            │
    │            │  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
    │一百十三年一│函報一百十二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一百十四年一│函報一百十三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前點規定之辦理期程,向本部(消防署)函報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消防署)審查
      同意後,由災防科技中心辦理後續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
      時間(期程)、維運項目、技術研究項目、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
      及預期效應等項;其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
      備註(註明用途)等項。
(三)災防科技中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事,致無法於期限內函報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
      )同意,得予延長函報期程。
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受理災防科技中心所提補助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
        究計畫申請案,並依該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及辦理補助經費核
        銷工作。
      2.對災防科技中心執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
        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布於本部(消防署)網
        站,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災防科技中心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
        據。
(二)災防科技中心:
      1.規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並函報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2.當年度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一
        個月內,向本部(消防署)函報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其內容
        應包含計畫目標、執行方式、推廣應用、平臺維運、技術研究成
        果等情形資料。
七、經費核撥:
(一)災防科技中心對於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災防科技中心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應按季填列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
      單據),函報本部(消防署)請撥第一季至第四季經費,另為提高
      經費執行率,如該季預算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對
      已驗收完成項目辦理請撥經費;第四季經費應於次年一月十日以前
      函報請撥。
(四)災防科技中心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下載附件圖表
八、管考機制:
(一)執行期間,災防科技中心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表二)
      ,並於次月十日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
(二)本部(消防署)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於必要時得
      依災防科技中心函報資料,不定期派員實地督導。
(三)災防科技中心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應向本部(消防署)說
      明落後原因,並提具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本部(消防署
      )得不定期或視需要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由災防科技中心說明
      ,並適時公布辦理情形。
(四)災防科技中心有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取
      消補助,由災防科技中心自籌經費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及技術研究事宜。
► 下載附件圖表
九、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
    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