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山域事故人命救助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112/03/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1206000441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
    關處理山域事故之人命救助相關事項,結合產、官、學專業力量,就
    提升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效能之具體可行策略及執行方法凝聚共識,特
    成立內政部消防署山域事故人命救助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事項相
      關專業知識、技能、訓練方式與議題等之諮詢及資料蒐集。
(二)針對本署執行「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提供專業
      意見。
(三)對消防人員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傷亡案件或受社會矚目個案進行
      瞭解,並提供改進措施。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災害搶救業管副署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災害搶救組組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署
    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具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專業之專家學者
    遴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由本署災害搶救組人員兼辦。
四、本小組全體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解聘:
(一)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或未依本小組規定或決議
      事項辦理。
(二)逾二次無故未出席全體委員會議。
(三)其他無法或不適合擔任本小組委員事項,經本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