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演習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02/06/1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208235791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全國災害防救演習,落實對直轄
    市、縣(市)政府補助經費之執行及效率,以提升防(減)災、整備
    、救災應變能力及民眾防災意識,並執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範圍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實兵演練、狀況推演或其他符合災害防救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之災害防救演習活動。
三、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並應視演習性質擇項編列經費概算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演習必要或實際需要,擬編列非屬附件一所
    定經費項目或防救災相關設備、器材者,應專案報請本部同意後,納
    入執行計畫之演習經費工作項目。
► 下載附件圖表
四、本作業原則依行政院規劃年度災害防救演習綱要計畫所列「中央各災
    害業務主管機關支援地方政府辦理演習經費規劃」額度辦理。其經費
    補助原則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案件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
      本門);非屬演習必要者,不予補助(如內部場地便用費、加菜金
      、宣導品、獎品、紀念品及制服等項目)。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演習經費概算表所列項目,除特殊
      原因報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增列;各項目之預估金額得視實際支
      用情形,於所報總經費額度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五、本作業原則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部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演練計畫之補助項目,不得與其他中央
      機關補助案件重複提報、虛報或浮報。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計畫之審查基準,應檢視其辦理演習規
      劃之執行狀況,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1.參演單位及任務(編組)分工詳實性。
      2.辦理時間及地點妥當性。
      3.災害情境想定詳實性。
      4.演練項目合理性。
      5.計畫經費分配情形與本部相關作業原則合致性。
      6.計畫預期成效合目的性。
(四)本部審查完成後,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
(五)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參考行政院訂頒年度演習綱要計畫,並應包含下
      列項目:
      1.依據。
      2.計畫目的。
      3.主(協)辦單位。
      4.演習計畫構想及情境想定。
      5.演習課目及重點。
      6.參演單位及任務(編組)分工。
      7.演習階段區分及演習場地規劃。
      8.重要工作事項及管制。
      9.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效。
     10.演習經費概算規劃。
(六)申請期限依行政院訂頒年度演習綱要計畫規定辦理。
六、本作業原則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
      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經本部核定後,應依程序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
      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據及經費支出
      明細表(如附件二),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 下載附件圖表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製作成果報告一
    式三份,內容應包含演練執行計畫、劇本、手冊、錄影光碟、演習照
    片、參演單位及人員清冊及檢討建議事項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報本部備查。
► 下載附件圖表
八、計畫執行期間涉及計畫內容、經費項目變更時,應報請本部同意。
九、計畫管考及獎懲,依行政院訂頒年度演習綱要計畫訂頒之評核及獎勵
    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