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3/01/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7930號
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一○
    四四六八二號函核定「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二年中程計畫」修正為
    「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三年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消防廳舍數量: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十年以上老
        舊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共一百五十一處。其中如屬離島地區之
        廳舍因受海風侵蝕等影響,屋齡不限。
      2.內部設施優先執行項目:寢室空間整修翻新、地板重鋪、漏水改
        善及壁癌處理,另為落實性別主流化,請考量增設性別友善衛浴
        (廁所)設備。
      3.獎勵機制: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求數量及獲配資源差異
        性,並引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主動辦理消防廳舍空間改
        善之機制,參酌本計畫修正前補助最低(補助衡平性)、提報修
        繕分隊數/總分隊數較低(平時主動辦理廳舍改善)、同財力分
        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較低及配合計畫
        辦理情形等指標,擇苗栗縣政府補助,於獎勵額度內自行擇老舊
        或次舊廳舍修繕。
(四)補助經費額度:配合一百十二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調
      整,本計畫修正通過後總經費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八千一
      百四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其中中央補助款維持二億四千十三萬三千
      二百五十元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地方配合款增加至四千九十一萬
      三千一百元,計畫內補助廳舍共計一百五十一處,另增列獎勵機制
      ,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款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受補助機關及符合獎勵機制之苗栗縣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
    ,應分別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及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前(以
    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消防廳舍內部設施
    改善計畫書(如附件一)、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消防廳舍
    內部設施待改善補充資料(如附件三);另如需變更補助廳舍,優先
    以次舊或屋況較差之廳舍為原則,並應提供更換原匡列廳舍說明或修
    繕完竣之證明文件,於提報計畫書時一併敘明。
    前項所定計畫書及執行進度管制表,應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單位,並
    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
    受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應檢具佐證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有關計畫書佐證資料依執行項目配賦經費年度之不同,各年度補助廳
    舍至遲須於下列日期前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報本部補正:
(一)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二)一百十三年及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
    前項佐證資料包括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計畫書所列廳舍之
    下列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地方配合款之證明。
(二)廳舍已辦理工程發包決標(或保留決標)證明;另如先行辦理廳舍
      設計規劃或部分廳舍優化以小額採購辦理,亦得提供其決標證明或
      小額請購單。
(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 下載附件圖表
四、本計畫受補助機關得就複數獲補助消防廳舍分群分梯次請(撥)款,
    惟各消防廳舍驗收後採一次撥款,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請款:
      1.請款佐證資料:檢具辦理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
        細表(如附件四)、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結算驗收證明(
        或小額採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
        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2.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
     (1)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2)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
     (3)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四年五月
          三十一日。
     (4)消防廳舍之工程,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檢具實
          際施工進度佐證資料及說明向本部申請展延,如於本部核定展
          延期限內仍無法如期完工,將認定為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
          關,本部將依執行進度減列補助款。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受補助機關應於函報各年度最後一梯次請款資料後一個月內,將本計
    畫執行完成未來三年(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七年)辦理老舊消防廳舍
    內部設施改善之規劃(如附件五)、該年度獲補助消防廳舍修繕前後
    對照表(如附件六)、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七),及本計畫補助項
    目所估經費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之消防廳舍視導活動之規劃(
    提供活動流程表【可辦理日期區間】及消防廳舍改善對照簡報,擇補
    助高或執行成果佳者至多三處),函報本部備查,續由本部公布於網
    站及派員前往視導。
► 下載附件圖表
六、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代
    付辦理。
七、受補助機關辦理本計畫補助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
    並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請
    款明細表(如附件四),配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按時繳交。
► 下載附件圖表
八、本部得籌組督導小組協助執行本計畫工作推動上必要之督導、管考及
    檢討,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
    前項督導小組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並置成員四人至六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視情形前往受
    補助機關訪視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查核督導,受補助機關應配合
    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九、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將依執行進度比例減列受補助機關實領補助
    款,並將其減列補助經費轉移至可執行之受補助機關。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
    /百分百)。
十、本計畫辦理完竣後,得辦理獎懲事宜。
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如附錄。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