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補助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13/01/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208279941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
    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強化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量能,並補助
    經常受理山域事故救援案件之直轄市、縣政府推動本計畫相關工作,
    進而提升政府整體執行山域事故救援效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計畫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三、本作業原則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對象為經常受理山域事故救
    援案件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
    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十三個直
    轄市、縣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
四、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應,各年度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規定辦理如下,其餘經費由受補助直轄市
    、縣政府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二十八。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三十八。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四十八。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五十八。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五、補助項目:
(一)購置專業救援裝備:依轄區山域特性購置個人及團體輕量化山域救
      援裝備、雪地救援裝備或溯溪救援裝備器材。
(二)租賃救援人員定位設備:租賃民間衛星或無線射頻裝置,以確保第
      一線同仁擁有最新款式之定位設備。
(三)辦理專業訓練:參考「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山域救援隊設置
      指導要點」第貳點所定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山域救援隊
      及山域救援指揮隊培訓課程參考基準表」所列課程,每年依轄區山
      域特性視實際需求規劃專業訓練、指揮與幕僚作業訓練及無人機協
      助山域事故救援訓練各一次。
(四)開發建置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由本部消防署整體開發建置及統
      一代辦採購,補助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互動式電子看板、前進指
      揮站高效行動工作站設備、無線電資通整合暨人員管控系統、山域
      救援量能監控儀表板及可攜式離線使用搜救規劃輔助優選系統版等
      設備。
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分配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所提補助申請案及辦理補助經費核銷
        工作。
      3.審查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所報執行計畫書(如附件一)、修正
        計畫或其他專案提報之個案需求計畫,並將審查結果函復受補助
        直轄市、縣政府賡續辦理相關作業;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因不
        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意者,得予
        延長。
      4.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公開管考結
        果,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下一年度
        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
      1.執行年度之前一年,應依本計畫之預算補助額度及管考期限,研
        提年度執行計畫,向本部消防署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逾期未申請
        或提出之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本部消防署得不予補助。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年度預算,
        並依實際需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辦理相關裝備之採購與租賃作業及專業訓練執行,並於執行年度
        九月底前完成採購及租賃作業之決標事宜。
      4.完成當年度購置裝備後續執行計畫(含維修、汰換補充)等資料
        ,函報本部消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5.當年度成果報告(如附件二)應於執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函報
        本部消防署。
► 下載附件圖表
七、經費核撥:
(一)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依程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消防署同意保留預算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預
      算原則不予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
      例繳還。
(三)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確實依審查通過後之執行計畫書執行;執
      行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自行
      負擔。
八、受領補助款之補助項目執行方式:
(一)購置專業救援裝備: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執行計畫之編列項目
      採購裝備,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自行辦理,所購設備應納入財產保管。
(二)租賃救援人員定位設備: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執行計畫之編列
      項目租賃衛星等定位裝備,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三)辦理專業訓練: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審查通過之執行計畫書之
      編列項目,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以勞務委託或自行辦
      理方式執行。
(四)開發建置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配合本部
      消防署盤點需求,依第四點規定編列自籌款匯入本部消防署帳戶,
      由本部消防署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統一辦理採購作業事宜。
九、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購置專業救援裝備:補助款依採購進度於完成驗收後,應檢附下列
      文件,於當年度九月底前提報核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
      3.納入預算證明。
(二)租賃救援人員定位設備:補助款依採購進度於完成驗收後,應檢附
      下列文件,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提報核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四)。
      3.納入預算證明。
(三)辦理專業訓練:
      1.勞務委託方式執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作業並分三期撥付,第一期委託契約書
        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中成果資料
        報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五,第三期期末成果
        資料報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五;請款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分期付款表。
     (5)經費結算明細表(於提報第三期期末成果資料時一併提報,如
          附件五)。
      2.自行辦理: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將訓練之成果資料及下列文件
        報經本部消防署檢核通過後,於當年度一次撥付補助款:
     (1)機關收款收據。
     (2)納入預算證明。
     (3)經費結算明細表(同附件五)。
(四)開發建置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
      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應與本部消防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
      協議書,並載明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分別於執行年度(一百十
      四年至一百十五年)四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函報本部消防署辦理
      代購事宜:
      1.機關收款收據。
      2.納入預算證明。
    本部消防署於各執行年度(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五年)結束前,完成
    採購、履約及驗收程序,並將採購之硬體設備交付受補助直轄市、縣
    政府消防機關,由其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 下載附件圖表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針對購置專救援
      裝備、租賃救援人員定位設備及辦理專業訓練,應每月填寫執行進
      度及預算管制表(如附件六),並於執行年度每月五日前函報本部
      消防署備查。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
      部消防署函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停編
      下一年度補助。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應說明落後原
      因,並提出具體解決對策;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實際執行進度連
      續數月落後者,本部消防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檢討策進執行成效;
      該年度九月底前仍未完成決標事宜,本部消防署該年度得不予補助
      該項經費。
(四)本部消防署為推動本計畫,得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陳
      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訪
      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執行
      成效。
(五)本部消防署及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
      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 下載附件圖表
十一、本部消防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十點第二款規定不予補助、
      縮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或因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自籌配合款
      編列不足而縮減或取消補助,上開補助額度,由本部消防署分配其
      餘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
      前項所定其餘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以其可編列相對應自籌配合
      款者為原則。
十二、本計畫補助之裝備,其採購程序、所有權歸屬、保管維護及優先使
      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補助之裝備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統一採購(山域事
        故救援管理平臺開發建置由消防署統一採購)者,其所有權歸屬
        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應於各項裝備明顯處註明「內
        政部消防署補助」字樣,確實撥補供所屬山域救援隊成員使用。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應各自訂定「山域救援隊」裝備
        管理規定,對補助之裝備予以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三)補助之裝備應指定專人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本部
        消防署得就補助之裝備辦理抽檢。
  (四)補助之裝備,其後續保管、維修、更換及管理等事宜,由受補助
        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自行編列經費辦理。
  (五)補助之裝備,依據「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
        要點」規定配合本部消防署調度支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