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
一、與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以下簡稱防焰業者)簽訂契約。
二、依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及第五目所定認證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
收費項目及費額,辦理防焰性能認證、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與延展
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實地調查、申請文件列
冊登記、資料建置、電腦檔案管理、資訊公開及維護更新等作業。
三、前款認證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修正時,應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核發認證證書及防焰標示,並訂定管理措施。
五、對違反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之防焰業者停止核發防焰標示、限期改
善或註銷其認證。
六、受理防焰性能認證案件之申訴,應適當處理並留存紀錄。
七、建置防焰性能認證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與標
示申領相關流程、範例說明、審查細部作業規範、抽購樣、防焰業者
資料之列冊登記、建檔、更新、統計及問題回應等事宜。
八、辦理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報告合格號碼之編列登錄、防焰業者提報報
表管理及防焰標示核發,並於每月將防焰性能認證作業成果月報表送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九、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十、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協調聯繫,並登
載、統計防焰性能認證及產品資訊。
十一、辦理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與防焰性能認證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