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一○四五 四三九號函核定「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科技化救災用無人 載具裝備協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全額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採購救災用無人載具相關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受協助對象、協助採購裝備及協助經費額度,規定 如下: (一)執行機關: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受協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協助採購裝備: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四組及救災機器人四台。 (四)協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協助經費新臺 幣(以下同)六億六千萬元,協助購置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八十 八組及救災機器人八十八台,協助款比率如附件一。
三、受協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採購: (一)購置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應具備遠端遙控操作功能,並搭載紅外 線熱顯像及可見光等掃描功能。 (二)購置救災機器人應具備遙控移動、偵測(至少應具備影像、紅外線 熱顯像功能及五用氣體偵測功能)、射水及訊號回傳等功能,亦得 增加排煙或其他功能。 (三)優先採購我國製造之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 (四)應於採購之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及救災機器人外觀明顯處標示「 行政院全額協助」字樣。
四、受協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一)請款: 1.受協助對象應檢具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採購契約、應具備 功能相關佐證資料、「行政院全額協助」字樣佐證照片(每組/ 台至少一張,如附件三)及驗收證明,函送內政部審查,轉陳行 政院核定。 2.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發文日期為 準)函報內政部。 (二)撥款:協助經費核定後,受協助對象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及 行政院核定函,函請財政部撥款。
五、受協助對象就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
六、本計畫經費採購之裝備,其所有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教育訓練 及相關費用負擔,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協助對象,並應造冊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二)受協助對象應指定消防人員或廠商專人保養,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 紀錄。 (三)受協助對象應定期實施操作教育訓練,確保協助項目配置消防分隊 人員均能正確操作。 (四)裝備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受協助對象自行編列預算 辦理。
七、督導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協助對象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 四),並於每月五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二)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協助對象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 具體解決對策;執行進度連續數月落後者,本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檢討策進執行成效。 (三)受協助對象執行本計畫時,如有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署函知改 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署視需要前往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 、訪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 執行成效。
八、內政部及受協助對象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 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