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科技化救災用無人載具裝備經費協助執行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3/02/1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316006301號
一、為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一○四五
    四三九號函核定「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科技化救災用無人
    載具裝備協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全額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採購救災用無人載具相關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受協助對象、協助採購裝備及協助經費額度,規定
    如下:
(一)執行機關: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受協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協助採購裝備: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四組及救災機器人四台。
(四)協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協助經費新臺
      幣(以下同)六億六千萬元,協助購置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八十
      八組及救災機器人八十八台,協助款比率如附件一。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受協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採購:
(一)購置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應具備遠端遙控操作功能,並搭載紅外
      線熱顯像及可見光等掃描功能。
(二)購置救災機器人應具備遙控移動、偵測(至少應具備影像、紅外線
      熱顯像功能及五用氣體偵測功能)、射水及訊號回傳等功能,亦得
      增加排煙或其他功能。
(三)優先採購我國製造之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
(四)應於採購之紅外線熱顯像無人機組及救災機器人外觀明顯處標示「
      行政院全額協助」字樣。
四、受協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宜:
(一)請款:
      1.受協助對象應檢具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採購契約、應具備
        功能相關佐證資料、「行政院全額協助」字樣佐證照片(每組/
        台至少一張,如附件三)及驗收證明,函送內政部審查,轉陳行
        政院核定。
      2.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發文日期為
        準)函報內政部。
(二)撥款:協助經費核定後,受協助對象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領據及
      行政院核定函,函請財政部撥款。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受協助對象就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
六、本計畫經費採購之裝備,其所有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教育訓練
    及相關費用負擔,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協助對象,並應造冊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二)受協助對象應指定消防人員或廠商專人保養,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
      紀錄。
(三)受協助對象應定期實施操作教育訓練,確保協助項目配置消防分隊
      人員均能正確操作。
(四)裝備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受協助對象自行編列預算
      辦理。
七、督導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協助對象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
      四),並於每月五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二)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協助對象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
      具體解決對策;執行進度連續數月落後者,本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檢討策進執行成效。
(三)受協助對象執行本計畫時,如有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署函知改
      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署視需要前往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
      、訪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
      執行成效。
► 下載附件圖表
八、內政部及受協助對象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
    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