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
二、法人。
三、大專校院。
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認證範圍應包括中央
主管機關訂定之防焰性能試驗項目、方法、設備、結果判定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標準。
二、置辦理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一人,且有專任技術員二人以上,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
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之實驗室認證相關訓練時數達十
八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
三、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四、具備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以下簡稱防焰性能試驗標
準)所定之試驗及洗濯處理設備。
五、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施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