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3/04/1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31601565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
    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改善迷路或失聯型山域事故救援效率,結
    合民間力量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運用,並支援本部消防署山
    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程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許可並辦理法人
    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依推廣性質不同,分為下列二種補助類型:
(一)推廣登山留守機制:
      1.辦理登山留守機制所需資訊系統或網站之開發及維運等相關費用
        。
      2.結合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整合山域事故熱點警示,提供
        民眾完整登山安全守護等相關費用。
      3.配合本部消防署開發建置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提供第一目資
        訊系統介接功能所需之費用。
(二)推廣定位設備運用:與民間電信業者合作,提供民眾優惠定位設備
      租賃方案及維護教育訓練等相關費用。
五、依法設立許可並辦理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稱申請人
    ),得依前點所定補助類型分別或合併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年度
    開始前二個月內或依本部消防署公告資訊,向本部消防署申請補助:
(一)補助計畫:內容應包括主(協)辦單位、執行項目(註明補助類型
      )與期程、辦理地點、執行方法、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
      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補助類型)
      等事項。
(三)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同一案件申請人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本部消防署於收受申請補助案件後,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一)初審: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文件,申請案文件不齊全或有誤漏者,本
      部消防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初審合格者應辦理複審;本部消防署得邀集相關機關(構)
      單位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召開審查會進行複審,必要時,
      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以下簡稱受補助人),除經本部消防署同意者
    外,應於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之申請補助計畫送本部消防
    署核定;補助經費依本計畫補助「民間維運登山留守平臺」及「衛星
    定位設備租賃方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分別按受補助人申請
    補助金額及比率核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辦理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時,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年度依本部消防署規定期間繳交期中(末)
      報告,並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如附件一、附件二)、各項支用單據
      及收款收據結報,送本部消防署書面審查並辦理經費核銷;本部消
      防署審查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人。
(三)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時,應按補助比率繳
      回。
(四)受補助人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應予繳回,不得抵用或移用。
(五)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下載附件圖表
八、督導及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消防署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及了解受補助人辦理情形,受補助
      人應予配合。
(二)本部消防署考核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受補助人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以上或至本計畫執行
      完結。
九、依本要點規定受補助之案件,其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者,其受補助人名稱、受補助經費之用途、審查通過日期及受補助金
    額等資訊,應公開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