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措施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
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
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
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
關係受己監督、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性騷擾之樣態,指下列行為之一:
1.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2.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3.偷窺、偷拍。
4.曝露身體隱私處。
5.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
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6.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7.其他與前六目相類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