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補助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13/09/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316041171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充實各消防機關救護人員防護裝備、通訊及救護器材,
    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計畫,達成計畫總目標,特訂
    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計畫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至一百十六年止。
三、本作業原則之執行機關為本部消防署,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支
    應;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年度補助比率,配合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表,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七十八。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八十六。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消防人員防護裝備(防護頭盔、防穿刺背心與相關配件)
    、止血帶、輕量化折疊式擔架及數位無線電手提臺(如附件一)。
► 下載附件圖表
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額、本計畫與本作業原則公告執行年度之
        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
        所報採購執行計畫,並將審查結果函復受補助機關賡續辦理相關
        採購作業。
      3.受理受補助機關所提補助申請及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二)受補助機關:
      1.執行年度之前一年,應依本部消防署公告之預算補助額度及執行
        計畫管考期限,研提執行年度採購執行計畫,向本部消防署提出
        申請補助經費,逾期未申請或提出之採購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消防署得不予補助。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際需
        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辦理相關裝備器材之採購,函報本部消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六、經費核撥: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年度預算依程序辦理,並
      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消防署同意者得保留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不
      予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約金、罰
      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率繳還。
(三)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核定之採購執行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
      款;如採購執行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機關自
      行負擔。
(四)裝備器材補助款依採購進度完成驗收後,應檢附下列文件,於當年
      度八月前提報核銷:
      1.機關收款收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
      3.納入預算證明。
► 下載附件圖表
七、受領補助款之執行方式:受補助機關依細部執行計畫所提報之編列項
    目採購裝備器材,並由受補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不得委託代辦,所購裝備器材應納入財產保管。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機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部消防署函
      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
      助。
(二)本部消防署為推動本計畫,得就受補助機關提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
      執行情形,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
      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部消防署及受補助機關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
      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九、本計畫經費補助購置之項目【消防人員防護裝備(防護頭盔、防穿刺
    背心與相關配件)、止血帶、輕量化折疊式擔架及數位無線電手提臺
    】,其所有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教育訓練及相關費用負擔,規
    定如下:
(一)補助之裝備器材由受補助機關統一採購者,其所有權歸屬受補助機
      關,應於各項裝備註明「內政部消防署補助」字樣,確實撥補供所
      屬救護人員使用。
(二)管理:受補助機關應對補助採購之項目予以造冊管理,並定期實施
      盤點。
(三)維護保養:受補助機關應依本部消防署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消
      署企字第一○四一三一四○六二號函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
      護作業規範」辦理,並指定救護人員或廠商管理維護各項裝備及器
      材,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四)教育訓練:受補助機關應定期實施各項裝備及器材之教育訓練,確
      保救護人員均能正確操作、穿戴或使用。
(五)相關費用負擔:各項裝備及器材之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需費用
      ,應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