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理申訴後之處理程序:
(一)本署受理申訴後,應立即主動通報署長及相關協處單位,必要時應
聯繫家屬,並應視當事人身心狀況,適時提供員工協助方案或本署
心理專家協助團隊相關服務。
(二)如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應通報警察或消防等單位為緊急處置。
(三)霸凌事件之調查,應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事實及證據一律注意,
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具相關領域之學者
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並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結案;必
要時經署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四)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應於調查結束後作出成立或不成立
之決定,並作成調查報告(格式如附件四)。霸凌成立者,調查小
組應研提後續處理建議;霸凌不成立者,仍應審酌調查情形,為必
要處理之建議。
(五)調查報告應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審議並陳報署長核定後,將決定
載明理由及教示條款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並依後續處理及建議
辦理相關事宜。
(六)職場霸凌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審議者
,調查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
(七)申訴人如有誣告之事實並經證實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