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並曾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
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
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
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
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
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
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
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
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
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
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曾任或現任
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
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
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
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
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