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下列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但其製造之產品材質,不須再經防
焰處理即已具防焰性能者,不在此限。
1.鑑別欲施以防焰處理之布料及其他材料之器具。
2.調配防焰藥劑之器具。
3.均勻浸泡、脫水、烘乾之設備。但製造地毯之業者,應設有能使
防焰性能均一之設備。
(二)設置下列品質管理用機器:
1.測試防焰性能用機器。
2.測試耐洗性能用水洗機或乾洗機。但製造或進口地毯者,不在此
限。
(三)品質管理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有適當之品質管理組織。
2.訂有物料、產品之檢查基準及其檢查結果之記錄方法。
(四)品質管理部門至少應置一名以上防焰處理技術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防焰處理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消防及其他相關科
系畢業,並有半年以上防焰處理或研究經驗。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化學、化工、紡織、材料、林業等相關科組畢業
,並有一年以上防焰處理或研究經驗。
(三)領有本部核發之專業訓練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