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修正日期:96/07/2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5738號
一、為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
    本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
    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支給對象:
    消防機關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
      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四、支給原則: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每月
      以一百小時為上限,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
      之數額發給。
(二)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
五、執勤時間: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
    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機關視勤務及人力情形
    定之。
六、超勤時數核計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及其他臨時派遣等勤
        務,每日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小時
        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
        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
        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或外宿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
        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他臨
        時派遣之勤務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
      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七、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單位(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八、超勤補休及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
    或行政獎勵。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
    應。
十、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另定執行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