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容許使用,限非都市土地劃屬甲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
遊憩用地之土地。
(二)申請變更編定,限非都市土地劃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
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之土地
。使用土地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
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同意。又使用農業用
地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使用保安林地者,應依森林法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
(三)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
管理範圍內者,應加會觀光主管機關(單位)。
(四)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屬山坡地範圍內者,應加會水土保
持主管機關(單位),並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應加會
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