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
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
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消防分隊傳來之
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
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消防分隊:
1.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
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遇有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
投入救災,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
(四)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若
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當
地熱心人士擔任。
2.前揭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
相關作為,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
報災情。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
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
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所屬分局傳來之
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
災情查報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
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駐(派出)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
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3.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注意災
情查報。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
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辦理直轄市、縣(市)府層級及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三)由警察局指揮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一)派員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將村(
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災害應變中心
內消防、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二)由民政單位督導所屬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
相關工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
位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
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