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13/05/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2040號
一、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當地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但
      為申報之方便性,優先以網路申報方式為原則。
(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注意事項
      1.受理申報時,應審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檢修報告書等相
        關文件,管理權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任書,並
        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十條
        規定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於審核完成後,電子檔
        或書面之申報受理單交付管理權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2.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營業)場所,
        應依實際用途辦理申報;歇業或停業場所,得依公司、商業、有
        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或稅捐單位稅籍登記證明
        等判定之。
      3.受理申報時,應一併審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確認甲類場所檢
        修時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歇業
        或停業場所檢修時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4.當地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後,應依申報辦法第十
        條規定逐項審核其申報資料,並於受理申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依下列規定通知管理權人或受委任代理人:
     (1)經審核文件齊備無誤者,應予備查。
     (2)經審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列舉不合規定項目,一次告知
          管理權人或委任代理人補正或改善,其補正或改善之時限,依
          不合格規定項目給予適當之改善時間,輕微缺失者,以十五日
          內為原則,嚴重缺失者,不得超過九十日為原則。
     (3)未依前小目規定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依消防
          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5.建築物設置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系統功能及建築物需求,
        而設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以
        輔導建築物採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檢修申報者,建築
        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惟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已就建築物共有及
        共用部分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者,該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
        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判定欄以「/」註記,並於備註
        欄說明。
      6.受理申報及複查情形應填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公務統計報
        表」(如附件二),並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輸入公務統計系統
        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 下載附件圖表
二、複查作業
(一)對象
      當地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應建立列管清冊或以內政部
      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或當地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
      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二)複查方式
      1.確認性複查:對轄內建築物應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向當地消防機關
        申報逾期未申報者,當地消防機關應於申報期限翌日起一個月內
        複查。但已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舉發並裁處者,
        得免派員進行確認性複查。
      2.專業性複查:
     (1)應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就應申報之各類場所訂定年
          度複查計畫,依預定時程表進行專業性複查,對於申報審核有
          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之場所,應優先排定複查。
     (2)專業性複查時,應以確認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
          ,執行下列事項:
          A.詢問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程,及其所委
            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執行情
            形,必要時得填具查詢結果作成紀錄。詢問管理權人或防火
            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程,及其自行、所委託消防設備師
            (士)或檢修機構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填具查詢結果作成紀錄(檢修申報複查查詢事項
            紀錄表,如附件三)。
          B.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視轄區狀況,
            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
         (A)滅火器:滅火器之壓力表、張貼之標示及檢修環等(每三
              層至少抽查二支以上,但全部滅火器低於十具者,應全部
              檢查)。
         (B)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試驗。
         (C)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試驗。
         (D)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裝
              置進行測試;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
         (E)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F)泡沫滅火設備: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試驗,必要時得測試檢
              修時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G)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於一處測
              試警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或加熱)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
              動作試驗(每層至少測試一個)。
         (H)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三
              個以上。
         (I)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
              音壓測試。
         (J)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樓層之機械排煙
              進行測試。
     (3)複查後應將所進行測試之項目、地點等詳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如附件四),如無法依前述必要抽測項目
          進行測試時,應於備註欄載明原因,並於複查完畢四十八小時
          內輸入安管系統。
(三)結果處置
      1.發現管理權人逾期未申報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逕行舉發及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追蹤管制。
      2.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應依消
        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及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追蹤
        管制;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應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予舉發及通知限期改善。
      3.檢修機構、消防設備師(士)有不實檢修或違反申報辦法之情事
        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逕行舉發;除法令規定外
        ,發現未由具消防設備師(士)資格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另依消防法第
        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就檢修機構所為逕行舉發處分,應副知消防
        署。
      4.檢修機構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者,應依消
        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逕行舉發並副知消防署。
      5.複查後應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檢修申報複查查
        詢事項紀錄表併同檢修申報相關書表妥為保存歸檔。
(四)注意事項
      1.執行專業性複查,應排定複查時間,事先通知管理權人,派員配
        合複查,並得同時通知負責檢修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
        到場及攜帶檢修器材會同測試。
      2.執行複查以日出後,日落前為原則。但複查對象於夜間營業或經
        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3.執勤應服裝整齊,並佩戴證件。
      4.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及相關法律糾紛。
      5.儘量避免影響該場所之工作或營業,如需拆開或移動設備時,應
        請管理權人派員配合。
      6.特殊設施場所,應請管理權人派相關技術人員配合。
      7.當地消防機關應隨時督導複查工作。
      8.當地消防機關得成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爭議處理審議小組等
        複核機制,處理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檢修申報不實案件
        意見陳述,該小組宜有消防設備人員公會、專家、法務相關人員
        組成,以符公正、客觀之處理原則。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宣導工作
(一)檢修申報法規修正及作業調整資訊,當地消防機關應透過各種方式
      周知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
(二)說明受理檢修申報之程序、期限,採郵寄申報者,應以雙掛號寄至
      當地消防機關。
(三)建請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
      備時,應派員會同檢查。
(四)利用當地消防全球資訊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大眾傳播媒體,播
      放宣導短片及刊登宣導資料。
四、督導考核
(一)當地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消防署對當地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不定期評比
      考核,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