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寢具類製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碳化長度:
1、包覆套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七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五十公釐。
2、填充物材料類:
(1) 纖維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2) 羽毛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3) 塑膠發泡體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3、成品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八十公釐。但以水平
香菸法試驗則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4、毛毯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二) 接焰次數:
包覆套類製品具熱熔融性者,應達三次以上。
(三) 餘焰、餘燃時間:
1、成品類製品:
以水平香菸法試驗一小時後無餘焰、餘燃情況。
2、毛毯類製品:
以四十五度香菸法試驗一小時後無餘焰、餘燃情況,且不能延
燒至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