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

修正日期:85/11/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八五)消署調字第8551434號
壹、目的
    為統一消防機關對火災後之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方式,以增進全國
    年度火災損失資料統計之精確性,俾供消防行政與學術研究之參考。
貳、使用範圍
    本案係屬於消防機關行政統計資料,僅供消防行政及學術研究整體性
    之參考,不對外提供個案資料或其他證明。
參、火災後建築物損失估算基準
一、房屋本體損害之估算:
 (一) 不堪使用需重建部分之估算:
      損害金額=每坪重置成本× (1–經歷年數×每年折舊率) ×重建總
      坪數
      說明:
      1.各類房屋本體「每坪重置成本」:依據「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標準
        」之房屋重置成本及房屋重置成本加、減值計算之。
      2.房屋本體每年折舊率、耐用年數、殘值:
        ┌───────┬─────┬───────┬────┐
        │構  造  類  別│每年折舊率│耐用年數 (年) │殘    值│
        ├───────┼─────┼───────┼────┤
        │鋼筋 (骨) 混凝│    1 %  │      60      │ 40 %  │
        │土建造        │          │              │        │
        ├───────┼─────┼───────┼────┤
        │加強磚造      │  1.2 %  │      52      │ 37.6 %│
        ├───────┼─────┼───────┼────┤
        │金屬建造      │  1.2 %  │      52      │ 37.6 %│
        ├───────┼─────┼───────┼────┤
        │磚石構造      │  1.4 %  │      46      │ 35.6 %│
        ├───────┼─────┼───────┼────┤
        │木造          │    2 %  │      35      │   30 %│
        ├───────┼─────┼───────┼────┤
        │土磚造        │    5 %  │      18      │   10 %│
        ├───────┼─────┼───────┼────┤
        │竹造          │    8 %  │      11      │   12 %│
        └───────┴─────┴───────┴────┘
      3.超出耐用年數時,以殘值為其總折舊率計算。
 (二) 未達拆除重建標準但需補強之估算:
      視房屋損壞狀況,依不堪使用需重建部分之所需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至五十估算之。
二、房屋裝潢損害之估算: (裝潢含括天花板、地板、地毯、門窗、牆壁
    、衣櫃、家具…等被燒損、水損、煙薰致使不堪使用必須重建時使用
    )
    裝潢損害金額=裝潢每坪重置成本× (1–裝潢折舊率) ×損害總坪數
    裝潢折舊率=裝潢已使用年數÷ (裝潢耐用年數+1)
    說明:
    1.裝潢耐用年數:以十年計算,裝潢折舊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以百
      分之五十計。
    2.裝潢重置成本:
    (1) 一般裝潢每坪一萬至五萬元計。分左列三等級估算:
        ┌─┬─────────┬──────────────┐
        │等│  每坪估價金額    │說                        明│
        │級│                  │                            │
        ├─┼─────────┼──────────────┤
        │一│            一萬元│普通油漆粉刷及簡單之家具陳設│
        ├─┼─────────┼──────────────┤
        │二│        二至三萬元│固定之裝潢家具、貼壁紙及附有│
        │  │                  │家電設備                    │
        ├─┼─────────┼──────────────┤
        │三│        四至五萬元│特別之裝潢及家具擺設        │
        └─┴─────────┴──────────────┘
    (2) 特殊豪華裝潢另行估價。
    3.火災後房屋本體及裝潢以外之其他建築物損失依實際價格估算。
► 下載附件圖表
肆、物品之火災損害估算基準 (物品被燒損、水損、煙薰致不堪使用)
 (一) 商品:依罹災前的進貨價格估算。
 (二) 衣類、棉被及日用品:依購置時之價格或火災發生時,該罹災物同
      程度的物品及時價估算。
 (三) 工廠、倉庫之成品依批發價格估算,半成品以成品價格酌減估算,
      原料以進貨價格估算。
 (四) 書畫、骨董、美術工藝品及寶石類:除能提示明確購置價格外,依
      社會上一般概念之評價估算。
 (五) 交通運輸設備及機械設備:依取得價格×殘存率
      1.殘存率: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臺 (八二) 孝授字第
        ○六六二○號函頒之「財物標準分類–八十二年增定版」取得標
        示之耐用年數,再依 (附表一) 取得殘存率數值。
      2.使用年限超出其耐用年限時,以殘存率百分之十估算。
 (六) 其他特殊且能舉證說明之物品、電腦軟體設計、著作等相關財產權
      之損失另外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