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警報器及瓦斯漏氣警報器認可基準

修正日期:97/12/2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0970825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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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本基準適用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洩漏,或不完全燃燒產
    生一氧化碳警報器(以下簡稱警報器),警報器分類如下:
(一)具有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之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
      號等功能。
(二)具有天然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四)具有第(一)款及第(二)款功能、第(一)款及第(三)款功能
      之複合型。
二、用語定義
(一)瓦斯:指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二)複合型警報器:指能檢測一氧化碳及天然氣洩漏,或一氧化碳及液
      化石油氣功能之警報器。
(三)發出警報:指當警報器檢測出一氧化碳或瓦斯外洩等警報狀態時,
      能發出警報聲及(或)警報顯示者。
(四)電器部試驗:係指電氣試驗指試驗、電源電線移動試驗、絕緣電阻
      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耐濕度絕緣電阻試驗、短路安全試驗、脈
      衝雜音試驗及電源變壓器試驗。
三、構造、材質及性能
(一)外表應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或以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予
      以被覆。
(二)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使用之金屬應為耐蝕性材料或於其表面
      施以耐蝕性處理。
(三)可牢靠地固定於牆壁、天花板等處所且易於更換。
      對能以螺絲等確實固定於牆壁、天花板等處之構造者,應將警報器
      安裝於牆壁、天花板後,確認其固定狀況;關於容易更換之結構,
      以實際進行更換來確認。能確實固定者且具容易更換者。
(四)正常使用狀態下,應為不易滲水之構造,以目視確認水滴不易進入
      者。
(五)具有靈敏度之調整功能者,其調整部不得露出於外部,且應具有調
      整後不致變動其機能之構造。實際操作後具備不產生變動,再以目
      視確認具無法變動之構造及不露出之裝置者。
(六)通電及運作顯示
      1.應具備通電指示燈,便於確認警報器是否處於通電狀態。
      2.具有運作顯示功能者,於警報發出時應易於確認;複合型警報器
        於發出 2  種以上之警報時,應能判別警報之種類。
      3.上開之顯示功能在照度 300lux 的室內,於通電指示燈前 3m 處
        ,用目視檢查之,能以目視能確認,通電指示燈亮燈者為合格,
        運作指示燈閃滅者為合格。
(七)帶電部分之外表應有避免因碰觸而感電之充分保護措施,並經電氣
      試驗指試驗合格。
(八)電源電線應牢靠固定、不得發生移動之情形。
(九)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應具有絕緣性。
(十)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應具有耐電壓性。
(十一)於高濕度條件之下,警報器應具有絕緣性能。
(十二)安裝於浴室、水易濺濕處所之電路,其電壓應在規定之電壓以下
        ,且具有短路安全性之功能。
(十三)正常使用狀態下,於產生脈衝電壓時,不得影響使用。
(十四)電流通過之部分(電線除外),應不易損壞且不致影響其導電性
        。接觸部分,為防止接觸不良而採用彈簧性之構造,不得有接觸
        不良之情形。
(十五)電磁繼電器之接觸點應具有密閉性(密閉構造),且不得造成電
        氣性能之影響。外部負載用之接觸點為單獨使用之構造。
(十六)電源變壓器應具有絕緣性與耐電壓性。
(十七)外殼為金屬製者,於發生漏電情形時仍應可確保安全。
(十八)檢測部分應具有防爆性能。
(十九)濃度及靈敏性
        1.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檢測部分,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濃度達
          爆炸下限之 1/4  或以上時,應能發出警報(確實作動);於
          爆炸下限之 1/200  或以下時,不得發出警報(不作動)。
        2.不完全燃燒產生一氧化碳時,排氣試驗能確實且迅速檢出。
(二十)選擇性:對試驗對象之氣體做選擇性檢測時,不得因乙醇等混雜
        氣體而發出警報。
(二十一)溫度:警報器不得受溫度變化影響。
(二十二)濕度:警報器不得受濕度變化影響。
(二十三)電源電壓變動性:正常使用狀態下,電源電壓如有變動時,警
          報器之使用不得受影響。
(二十四)溫濕度變化性:溫濕度變化時,警報器性能應能穩定。
(二十五)耐用性:警報器之性能,應有長期耐用性。
(二十六)警報聲:警報器應有適當的音量。
(二十七)初期動作:警報器應有防止初期警報裝置,且安定後能迅速呈
          現監視狀態。
(二十八)耐衝擊性:正常使用狀態下,應能耐衝擊性。
(二十九)耐振性:可耐運輸中所產生之振動。
(三十)耐水性:安裝在浴室或水易濺濕處所,不得因灑水造成使用上受
        影響。
(三十一)連續作動性:暴露在爆炸下限範圍之 1/4  以上之濃度之天然
          氣或液化石油氣時,亦能連續運作。
(三十二)引爆性: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不具有引爆性。
(三十三)防塵性:正常使用狀態下,不得因粉塵致影響使用性能。
(三十四)信號輸出:具有輸出電壓信號之警報器,與其連結之機器應能
          顯示其輸出所規定之電壓信號。
(三十五)使用電池的警報器,若電池的電壓低下時,會通知電池電壓下
          降。其音量應在 60dB 以上,並維持持續響聲 72 小時以上。
(三十六)使用電池的警報器開始通知電壓低下開始直到電壓真正下降為
          止,需維持發報機能。於警報發報中,如電池電壓下降了,在
          警報狀態解除為止,警報會持續嗚響。若警報狀態已解除,則
          警報器會通知電池電壓下降。但是警報與電壓下降通知為同時
          發生時,不在此限。
四、耐燃性試驗:從外殼取下之 9 c㎡  以上之正方形之部分(若外殼無
    9 c㎡ 以上之正方形平面部分時,則從原始形狀切取其一邊長度為 3
    cm  正方形做試片)置於水平面約 45 度傾斜之狀態下,在該試片中
    央部分,以管嘴內徑在 0.5 mm 噴出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空氣口關
    閉狀態下,以發熱量 42 MJ/ m3  以上之天然氣或發熱量 50.23 MJ/
    kg(12,000 kcal/kg)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燃燒後,形成長 20 mm  之
    火燄尖端,從試片下端向上垂直烤 5  秒鐘後,將火燄移除時,確認
    該試片不燃者方為合格。
五、耐蝕性試驗:外殼、蜂鳴器、變壓器等所使用之金屬材料,應為耐蝕
    性材料或經耐蝕處理者,並依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法〕之規定
    ,於表面使用鹽水連續噴霧 24 小時後,依該標準第 15 節判定方法
    中面積法之規定,以目視(包括用放大鏡檢驗)查看,確認分級數字
    為 9~9.8 者方為合格。但使用表 1  所列材料者,得免實施本試驗
    。
六、電氣試驗指試驗:將不需使用工具即能打開或分離之蓋子、鈕、手把
    等組件拆下,如圖 1  所示試驗指以 30 N 之力量插入,並確認試驗
    指與帶電部分之接觸狀態。
(一)試驗指之材質無特別限定時,應為金屬,接續處應以兩方皆為  90
      +100  之角度,往同一面上同側方向移動,指示燈不亮者為合格。
(二)無標示公差者之尺度公差:
      1.角度:0/-10° 。
      2.尺度:25 mm 以下者:0/-0.05 ,超過 25 mm  者:±0.2 。
七、電源電線移動試驗:在電源電線突出外殼處作一標記,將電源電線出
    口之垂直方向及出口往直角之方向彎曲,並以 30N  之力對電源電線
    各施壓 15 秒鐘後,拆下外殼以目視檢視,標記之移位不得超過 3mm
    、連接部分無異常,且電源電線已以電線(栓)等固定裝置予以固定
    者,視為合格。
八、絕緣電阻試驗:以直流 500V 絕緣電阻計量測帶電部分與非帶電部分
    金屬間之絕緣電阻,在 5MΩ 以上者為合格。
九、絕緣耐電壓試驗:在帶電部分與有接地線危險之非帶電金屬部分之間
    ,以符合表 2  所規定之電壓,以耐電壓試驗裝置持續加壓 1  分鐘
    後,確認未引起絕緣破壞者為合格。
十、耐濕度絕緣電阻試驗:將警報器置於周圍溫度(40± 3)℃,相對濕
    度在 95 %以上之環境中,通電 24 小時後,擦去警報器外殼表面上
    所附著之水份,以直流 500V 絕緣電阻計量測其帶電部分與有接地危
    險之非帶電部分金屬間之絕緣電阻,確認該絕緣電阻在 0.3MΩ 以上
    者為合格。
十一、短路安全試驗:安裝於浴室、水易濺濕處所之電路,電壓在 30V 
      以下,且電路短路時,以電壓計及電流計確認短路電流在 5A 以下
      為合格。
十二、脈衝雜音試驗:正常使用狀態下,將下列規定之脈衝電壓導輸入電
      源端子及信號端子間,確認電源端子間未遭破壞、無錯誤信號及/
      或錯誤警報發出,信號端子間亦未遭破壞者為合格。
  (一)從內部阻力 50 Ω之電源開始將 500V 之電壓以脈衝(Pules) 
        幅度 1  微秒,循環週期 100 Hz 以正負極導入 3  秒。
  (二)從內部阻力 50 Ω之電源開始將 500V 之電壓以脈衝幅度 0.1 
        微秒,反覆周循環週期 100 Hz 以正負極導入 3  秒。
十三、電源變壓器試驗
  (一)電源變壓器應符合 CNS7635 C7147「電子機器低頻變壓器通則」
        之規格,且應具有能連續承載最大使用電流之容量。
  (二)最大使用狀態下連續放置 6  小時以上,依序進行絕緣耐電壓試
        驗及絕緣電阻試驗,確認功能上無障礙發生,並以目視確認無異
        樣發生後方為合格。
十四、防爆性能試驗
  (一)若為不銹鋼製雙重金絲網者,依據製程表或分析確認符合 CNS 3
        476 (不銹鋼線)所規定之 SUS 316  規格之不銹鋼線所製造,
        各個金屬絲網之網目距離以顯微鏡確認符合 CNS 8829 〔工業用
        編織鋼線網〕第 5  節所規定之形狀、尺度及容許差規定之 100 
        網目以上,並以目視確認基本金屬板之安裝狀況。
  (二)多孔質之燒結金屬者,依據製程表或分析等確認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所規定之青銅鑄件予以製造,且以游標卡尺確認內
        容積在 3 cm3  以下,厚 2 mm 以上。
  (三)以上述兩種以外構造者,則須確認符合 CNS 9821 〔一般用電機
        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及 CNS 9817 〔一般用電機具耐防爆構造
        等〕等規定。
十五、靈敏度試驗
  (一)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試驗
        1.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當試驗槽內之試驗
          氣體達參考表 1  規定之種類及濃度時,需確認警報器之運作
          狀態符合該表規定之條件。
        2.當試驗槽內之試驗氣體種類及濃度為表 4  之規定時,將通電
          狀態下之警報器置入該試驗槽內,以馬錶測計其開始至發出信
          號及警報之時間,確認符合同表所規定之條件。
  (二)不完全燃燒產生一氧化碳試驗:將一氧化碳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
        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條件以參考表 1  規定之試驗氣體
        種類及實施氣體濃度時,確認警報器之運轉作狀態符合同表規定
        之條件。
十六、選擇性試驗:天然氣漏氣警報器以下列(一)規定之方法進行天然
      氣之試驗與確認;一氧化碳警報器依下列(一)、(二)之規定進
      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液化石油氣漏氣警報器實施下列
      (一).1  之試驗。
  (一)耐混雜氣體
        1.將警報器通電後置入溫度為 38 ℃以上 40 ℃以下,相對濕度
          85  %以上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後,俟試驗槽內之試驗
          氣體達表 5-1  規定種類及濃度時,確認該警報器之運作狀態
          符合該表規定之條件。
        2.如警報器之種類係供天然氣用者,則在上述之試驗後,應再將
          該警報器置入表 5-2  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
          通電 1  小時後,確認警報器之運作狀態係符合該表所規定之
          條件。
        3.上開之無發出信號或警報,係指於試驗時,確認當警報器與天
          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接觸後之 1  分鐘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但在試驗不完全燃燒排氣時,則在接觸後 15 分鐘內,無信號
          或警報發出。
        4.耐混雜氣體試驗條件如下:
          表 6
          ┌─────────────────────────┐
          │試驗條件                                          │
          ├─────────────────────────┤
          │ (1)試驗中之室內溫度如下                        │
          │      A.試驗中之溫度以 20±15 ℃溫度變動為±5 ℃為│
          │        準                                        │
          │      B.試驗中之濕度以 65±20 %為準              │
          │ (2)試驗槽內溫濕度如下                          │
          │      A.進行濃度試驗時,試驗槽內溫度以 20±5  ℃溫│
          │        度變動為±5 ℃為準                        │
          │      B.進行濃度試驗時,試驗槽內濕度以 65±5  %為│
          │        準                                        │
          │ (3)試驗中室內溫度的量測,以距離試驗對象機器約 1│
          │      m 遠的地方,將溫度計的水銀球部分固定於與機器│
          │      上面幾乎相同的高度,量測前後左右四個地方的位│
          │      置,所測出來的值之平均值為室溫              │
          └─────────────────────────┘
(二)選擇性
      1.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注入濃度 30ppm  之一
        氧化氮氣體持續 5  分鐘後,確認警報器狀態不作動,再加以參
        考表 1  規定之氣體及濃度條件時,確認警報器的運作狀態符合
        參考表 1  之規定。將警報器注入 25ppm  一氧化碳時,信號及
        警報不作動;注入 300ppm 一氧化碳時,於 10 分鐘內發出信號
        及警報,注入 550ppm 一氧化碳時,於 5  分鐘內發出信號及警
        報。
      2.將警報器置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氫氣濃度達
        0.025 %時,確認警報器 5  分鐘以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3.將氣體警報器放入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試驗槽內之氫氣濃
        度達 250ppm ,且一氧化碳之濃度達 25ppm  時,確認警報器 1
        5 分鐘內無信號或警報發出。
十七、溫度試驗
  (一)確認置入通電後警報器之試驗槽,其內部之溫度,於試驗天然氣
        或液化石油氣時為 -10  ℃以下,於試驗不完全燃燒排氣時為 0
        ℃以下,維持此狀態達 1  小時後,分別依第十五點第(一)款
        第 1  目及第(二)款之規定進行試驗。
  (二)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在 50 ℃以上,相對濕度在 35
        %以上 45 %以下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以後,於該狀態下
        依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
        行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依第十五點第(二)款
        及第十六點第(一)、(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
        驗與確認。
十八、濕度試驗
  (一)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試驗: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內部溫度 35
        ℃以上 40 ℃以下,相對濕度 85 %以上之試驗槽內,維持 1
        小時以後,於該狀態下依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之規定進
        行試驗與確認。
  (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將警報器置入內部. 度為 45 ℃以上 50
        ℃以下,相對濕度 60 %以上之試驗槽內,通電 1  小時後,於
        該狀態下進行第十五點第(二)款及十六點第(二)款所規定之
        試驗並予以確認。
十九、電源電壓變動試驗:正常之使用狀態下,以規定電壓通電 1  小時
      後,再分別以規定電壓之 90 %及 110  %通過 10 分鐘後,以第
      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天然
      氣或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十六點
      第(一)、(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二十、溫濕度變化試驗:
  (一)以 CNS 12566  〔環境實驗方法(電氣、電子)溫濕度搭配(循
        環)試驗方法〕所規定之方法進行試驗後,在空氣中放置 2  小
        時並確認電路應無異常現象。
  (二)試驗以無通電狀態下進行,並依據使用說明書等方法安裝「確認
        回路無異常」情形下,除了感應器部分外,電路應實施以下之確
        認:
        1.正常使用狀態下無警報及(或)信號發出。
        2.有警報狀態時,應發出警報及(或)信號。
        3.無以目視能確認出之異常狀態。
二十一、耐用性試驗
    (一)耐氣性:依警報器之種類,將表 7  所規定之試驗氣體種類及
          濃度,先以 100ml/min  吹 30 秒停 1  分之方式反覆進行 1
          000 次,再在通電狀態下放置 1  小時後,以第十五點第(一
          )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天然氣及液化
          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但營業用者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之試驗其氣體之種類及濃度依參考表 2  之規定進行之);
          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一)、(二)款之規
          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
    (二)耐腐蝕性:於溫度 40 ℃以上 50 ℃以下之狀態下,將警報器
          置入濃度 0.4ppm 之亞硫酸氣中,在通電狀態維持 10 天之後
          ,再在空氣中通電 24 小時以上,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試
          驗與確認(但營業用者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之試驗其
          氣體之種類及濃度依參考表 2  之規定進行之);並以第十五
          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一)款(但試驗之條件以表 6
          之規定為準)及第十六點第(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
          氣之試驗與確認。
    (三)感應器之耐用性
          1.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除營業用之警報器外)及不完全燃燒
            排氣警報器,先依下列(1)~(5)規定之感應器種類進
            行試驗後,在空氣中通電 24 小時以上,再以第十五點第(
            一)款第1目及第十六點第(一)款進行天然氣或液化石油
            氣之試驗與確認;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
            一)、(二)款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驗與確認,但以完
            全燃氣天然氣試驗之用時,乙醇濃度以 0.05 %為準。
         (1)如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警報器之感應器為半導體式(氧化
              錫感應器)時,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
              對濕度 60 %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05 %狀態下 1
              日曝露 2  次,每次各 30 分鐘,反覆此操作 10 天。
         (2)如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警報器採接觸燃燒感應器時,則將
              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對濕度為 60 %之
              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1  %的狀態下維持 10 天。
         (3)一氧化碳警報器之感應器為半導體式(氧化錫感應器)時
              ,將通電後之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對濕度 60 %
              之試驗槽內,在氫濃度 0.05 %狀態下 1  日曝露 2  次
              ,每次各 30 分鐘,反覆此操作 10 天。
         (4)一氧化碳警報器之感應器為接觸燃燒式時,則將通電後之
              警報器置入溫度為 35 ℃,相對濕度為 60 %之試驗槽內
              ,在氫濃度 0.1  %的狀態下維持 10 天。
         (5)一氧化碳警報器之感應器為電化學式時,將通電的氣體警
              報器試驗槽的溫度、濕度條件設為與表 6  的試驗條件相
              同,維持 24 小時後,試驗槽內的條件設為以下各式狀態
              後,放置在大氣中 1  小時以上。
              A.以 50 ℃、60  %相對濕度的狀態,維持一星期。
              B.以 50 ℃、20  %相對濕度的狀態,維持一星期。
              C.以「50  ℃、60  %相對濕度、6 小時」「0 ℃、6 小
                時」為一個循環(共 12 小時),實施 10 個循環。
        2.營業用之瓦斯漏氣警報器,先將警報器以額定電壓之 110  %
          通電後,置入溫度為 50 ℃,相對濕度為 40 %之試驗槽內,
          在氫濃度 0.05 %的狀態下維持 30 天,在空氣中依規定通電
          24  小時以上,再依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及第十六點
          第(一)款之規定進行試驗與確認。
二十二、警報聲試驗:具有聲響之警報器,依 CNS 7183 〔噪音測定法〕
        所規定之方法,從距離該警報器發出聲響部位正面 1m 的位置,
        以符合 CNS 7129 〔聲度表〕規定之一般噪音計加予量測,確認
        應在 70  dB 以上。
二十三、初期動作試驗:確認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無燃氣或一氧化碳氣體
        存在之環境下),開始通電 5   分鐘內無警報發出,5  分鐘後
        達警報設定值以上之狀態時,需應能發出警報。
二十四、耐衝擊性試驗
  (一)在水泥地板上放置厚 3 cm 之木板,將通電狀態下之警報器從高
        30 cm 之位置,朝本體之任意二面任其自由落下後,以目視確認
        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1目之規定進行天然
        氣、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十五點第(二)款之規定
        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二)警報器安裝於較低位置時,以安裝在牆壁通電過之狀態下,將質
        量 50 g 之鋼球從 1 m  之高度任其自由落下衝擊於該警報器後
        ,以目視確認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
        之規定進行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十五點第
        (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二十五、振動試驗:當警報器在運輸之包裝狀態,以振幅為 5mm,每分鐘
        振動 600  次之振動試驗機,上下、左右及前後三方向各振動 2
        0 分鐘後,以目視確認並無異常,並立即以第十五點第(一)款
        第 1  點之規定進行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之試驗與確認,及以第
        十五點第(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與確認。
二十六、灑水試驗:
    (一)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從距離警報器上方 0.3m 處以壓力 10kPa 
          向下垂直至 100  度角之範圍內,連續灑水 5  分鐘後,將表
          面所附著之水份擦乾,再進行下列之試驗與確認:
          1.第八點絕緣電阻試驗。
          2.第九點絕緣耐電壓試驗,但其絕緣電阻確認應在 0.3 MΩ  
            以上。
          3.第十五點第(一)款第 1  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試驗。
          4.第十五點第(二)款不完全燃燒排氣試驗。
    (二)前揭灑水之灑水器具為在直徑 50 mm  之木板上有噴口直徑 1 
          mm  之洞 10 個,在口內接上內徑 12 mm  以上之水管。
二十七、連續鳴動試驗
    (一)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試驗,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置入表 8  規
          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確認能持續發出信號及/
          或警報達 7  小時以上。
    (二)不完全燃燒排氣檢測部分,在正常使用狀態下,置入表 9  所
          規定種類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確認能持續發出信號及
          /或警報達 7  小時以上。
二十八、引爆性試驗:將正常使用狀態下之警報器,置入表 10 規定種類
        及濃度試驗氣體之試驗槽內 1  小時後,將電源切斷 1  秒鐘,
        實施 2  次以上,確認不會產生引爆。
二十九、粉塵試驗:將通電狀態之警報器置入符合下列條件之試驗槽內,
        以第十五點第(一)款第1目(但營業用者之試驗氣體種類及濃
        度參考表 2  規定)及第十六點第(一)款進行天然氣試驗與確
        認;並以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十六點第(一)款(試驗條件
        依表 6)及第十六點第(二)款之規定進行不完全燃燒排氣之試
        驗與確認。
    (一)以在包含 5  種試驗為粉體及試驗用粒子所規定之試驗用粉塵
          空氣中維持 15 分鐘(減光率為每 30 cm  相當於(20± 5)
          %)。
    (二)溫度 10 ℃以上 30 ℃以下,相對濕度 35 %以上 45 %以下
          。
三十、輸出信號顯示試驗:警報器應經確認符合表 11 之規定。至在各種
      情況時之信號依表 12 之規定。
三十一、電池電壓低下通知試驗:
  (一)將裝在警報器上的電池取出,再將警報器連接在直流電源供應器
        上,將它復歸至待機狀態後,讓供給電源以每次下降 0.05V~0.
        1V  之幅度逐次下降,確認警報器會以音響、或顯示機能方式通
        知電池電壓下降。但其聲響應能與警報狀態下之聲響區別。
  (二)將消耗電池連接在警報器上以待機狀態放置,在響聲通知之情形
        下,電池電壓下降通知開始後,其聲響應在每 2  分鐘一次以上
        ,以 60dB (A) 的音壓,持續聲響 72 小時,之後實施第二十
        二點警報聲試驗。但如由開關可關掉電池電壓下降通知音時,此
        通知音雖停止,通知顯示仍需持續表示。此種情形通知音聲響時
        間及顯示時間需持續 72 小時。
三十二、電池電壓低下時警報發生試驗:
    (一)將裝在警報器上的電池取出,再將警報器連接在直流電源供應
          器上,將它復歸至待機狀態後,讓供給電源緩慢的下降至接近
          電池電壓低下通知之電壓,且達該電壓之前,實施第十五點之
          靈敏度試驗。
    (二)將裝在警報器上的電池取出,連接在直流電源供應器上,將它
          復歸至待機狀態後,在警報持續響聲且濃度維持的試驗槽中,
          將供給電壓緩慢的下降至低於電壓低下通知時之電壓,並確認
          警報音持續響,確認後再將試驗槽的濃度下降到不會發報的濃
          度,並確認警報器有通知電池電壓低下。
三十三、標示:應在本體上,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一)型式名稱或商標
    (二)製造年月
    (三)製造號碼
    (四)型式認可號碼
    (五)製造者之姓名或名稱
    (六)適用燃氣
    (七)家庭用、營業用或家庭營業兩用
    (八)規定電壓
    (九)規定週波數
    (十)規定消耗功率
    (十一)標準延遲時間(限發信型)
    (十二)顯示信號種類(限發信型)
    (十三)使用方法概要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十四)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一氧化碳用為主
    (十五)有電壓信號顯示以外者,應符合外部警報器之形式名稱或商
            品名稱。
    (十六)使用期限
    (十七)有端子部分者,依下列事項標示
            1.端子記號
            2.交流或直流之區別(限電源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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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型式試驗需提供樣品 50 個為準,其取樣方式係從最初生產之批號中
    隨機取樣。
二、型式之區分
(一)依檢測氣體的種類可分為:
      1.檢測不完全燃燒所產生一氧化碳用。
      2.檢測天然氣用。
      3.檢測液化石油氣用。
      4.檢測一氧化碳及天然氣用。
      5.檢測一氧化碳及液化石油氣用。
(二)依探測之原理可分為:
      1.半導體式。
      2.接觸燃燒式。
      3.電化學式。
      4.其他。
(三)依有無顯示信號可分為:
      1.警報時有顯示信號。
      2.警報時無顯示信號。
(四)依顯示信號之種類可分為:
      1.有電壓顯示。
      2.其他。
(五)依使用場所之種類可分為:
      1.家庭用。
      2.營業用。
      3.家庭、營業用。
(六)依電源種類可分為:
      1.交流電。
      2.直流電。
(七)依警報部分與檢測部分之關係可分為:
      1.一體型。
      2.分離型。
(八)依初期警報防止裝置可分為
      1.有。
      2.無。
(九)依額定電壓種類可分為(交流電)
      1.交流 150V 以下。
      2.交流超過 150V 。
      3.直流 12V  以下。
      4.直流超過 12V。
三、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與樣品數及試驗流程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各試驗項目之樣品數及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依下表所列之項目及個數,進行型式試驗。
(二)試驗流程
      型式試驗相關試驗流程依下圖所示:
四、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依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當第三點規定之數量全部通過檢
      驗合格標準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則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五、補正試驗
    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
      遺漏、零件裝置不良或符合表 17 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
(二)試驗設備有不完備或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之情形。
六、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
    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試驗。
七、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
八、試驗紀錄
    產品明細表格式如附表 9。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
    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型式試驗紀錄表(如附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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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依照 CNS 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序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及寬鬆試驗四種。
(三)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二、個別認可之樣品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以及樣品之抽樣方法如下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由該個別認可之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
      小(如附表 1  至附表 4)所定。
(二)樣品之抽取如下所示
      1.抽樣試驗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
          )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
          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
          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產
          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之群
          ,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取同一
          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3.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三、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表 15 所述
(二)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依照「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三)個別試驗的紀錄使用附表 8。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
五、個別認可結果之判定
    受測批量合格與否,依抽樣表及下列規定判定之。抽樣表中,Ac  表
    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Re  表示不合格
    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下限)。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
    ,應分別計算其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
      以下時,視該批為合格。且下一批可依下述第七項「試驗嚴寬度等
      級之調整」更換較寬鬆之試驗等級。
(二)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任一試驗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
      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不合格。並應依下述第七項「試驗嚴寬
      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
      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並應依下述第七項「試
      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量之處置
      1.當批量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數量後,方視整批為合格品。
      2.即當批量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如無預備品替
        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量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三)不合格批量之處置
      1.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以
        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量不再試驗時,應向認可機構備文說明理由及其廢棄
        處理等方式。
七、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表 16 規定進行轉換。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等級調整,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
      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
      之;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此再受驗批次
      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八、試驗之限制
    當批量完成上述之個別認可試驗完整程序後,方能申請及執行下一批
    量之個別認可試驗。
九、試驗設備發生故障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
    該試驗。應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
    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
    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
    樣標準。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肆、缺點判定方法
    表17、缺點判定表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伍、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 18 所列設置。
陸、附表
    附表 1、普通試驗抽樣表
    附表 2、寬鬆試驗抽樣表
    附表 3、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 4、最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 5、嚴格試驗之界限數
    附表 6、寬鬆試驗之界限數
    附表 7、警報器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表 8、警報器個別試驗紀錄表
    附表 9、警報器產品明細表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