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門禁管制要點

修正日期:111/01/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101701573號
一、為加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門禁管理工作,確
    保園區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內政部消防署及本中心員工應佩帶識別證進出本中心;受訓學員應憑
    受訓通知書進入本中心,辦理報到後換發學員識別證,進出本中心應
    配帶學員識別證,結訓時學員識別證應繳回;未佩帶任何識別證者應
    於警衛室辦理登記換證,始准進入。
三、來賓進入本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拜會或參訪人員未事先約定,且無本中心人員引導者,應由保全(
      警衛勤務)人員先行通報業務單位確認。
(二)由本中心接待單位引導至警衛室辦理登記換取臨時通行證(如附件
      );三人以上同行時,經查驗後,得由其中一人代為換證,同行者
      仍應配戴臨時通行證進入。
(三)高級長官或貴賓由本中心人員陪同者,陪同人員應向保全(警衛勤
      務)人員說明長官或貴賓身分,並代為登記。
(四)團體約定拜會或參訪者,本中心承辦單位應將拜會時間及拜會人員
      名冊先行通報保全(警衛勤務)人員配合辦理,屆時並應派員引導
      。
(五)如遇陳情請願事件,應詢明其理由,先行疏導,並即通報相關單位
      派員協調處理。
► 下載附件圖表
四、承攬本中心工程廠商須駐留本中心時,應先將駐留人員之資料包括姓
    名、身分證號碼、承攬工程項目、施作(駐留)地點、聯絡電話送本
    中心登記,並副知警衛室,以利巡守管制。
五、進入本中心人員除因業務需要,事先報由本中心核准外,不得攜帶易
    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
六、進出本中心人員所攜帶之物品或財產,應由保全(警衛勤務)人員先
    行查看無疑後始准放行,遇有爭議時通知本中心業務單位處理。
七、車輛出入管制:
(一)出入本中心車輛,應憑本中心製發之停車證進出,並依分配或指定
      之停車場停車,不得擅停。
(二)停車證張貼方式如下:
      1.汽車張貼於駕駛座右側擋風玻璃明顯處。
      2.機車張貼於車頭前方明顯處。
(三)師資講座駕車出入者,應憑本中心製發通知單、識別證或停車證出
      入;受訓學員駕車前往者,應憑調訓文件或學員證通行,並集中停
      放於學員專用停車場。
(四)參加本中心會議或活動人員,車輛駕駛人員應持開會通知單或邀請
      函,依指示停車。
(五)其他人員駕車進入時,應憑身分證明文件換發臨時通行證,離去時
      將臨時通行證交還警衛室查驗無誤收回,並發還身分證明文件。
(六)車輛進出大門時,應停車受檢;於本中心內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
      先,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公里,車內並禁放易燃、爆裂物或
      其它違禁物。
(七)消防救災及勤務執行車輛,得免經查驗優先通行。
八、本中心大門門禁時間如下:
(一)平時:夜間九時三十分至翌日六時。
(二)週休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夜間十二時至翌日六時。
    門禁時間非屬必要之人、車除因公務需要或核准者外,一律禁止出入
    。
    第一項門禁時間經核准出入者,應提出請假相關證明。
九、本中心其他出入口除公務需要外,原則保持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