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專業廠商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由消防專技人員親自或指導監督及確認其他員工執行職務,並應依
滅火器檢修基準進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發現有
缺點之滅火器,應即進行檢修、更換(充填)滅火藥劑、零件或更
新,及據實填寫滅火器檢查表。
(五)依審查通過之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流程,確實執行
業務。
(六)應於證書登載之作業場所進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
,滅火器不得露天堆置,且該場所應設置監控系統攝錄作業情形,
錄影資料並應保存三個月以上。
為確保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品質,專業廠商應每半年
會同當地消防機關就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登記清冊抽
樣二具送內政部登錄機構就噴射時間、藥劑充填量、藥劑主成分等項
目進行檢測及保存,登錄機構於受理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檢測結果
報告書並函送專業廠商及其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防局。但滅火器抽樣檢測連續合格達二次者,得一年內免再辦理抽
樣檢測。
專業廠商對前項檢測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收受檢測結果報告書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向檢測之登錄機構提出複驗申請,並可於複驗當日派員觀
看,但不得有干擾檢測流程之行為。
前二項所需置換之新品滅火器、郵寄及檢(複)驗等費用,由專業廠
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