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三),檢附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查驗表(
同表一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三)、儲槽完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儲槽
以外場所免附)、設備安裝施工測試照片或簽證文件、使用(雜項
)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
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起造人
與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並由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攜帶其
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
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位置、構造及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
紀錄表(如表四),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
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
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
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與原審訖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
有異者,於不影響其功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
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
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
完整竣工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一次報驗。
(五)消防機關完成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位置、構造
及設備圖說者,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位
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位
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
章後,消防機關至少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留存。
(六)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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