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111/01/2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1007號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
    十四條第四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
    認可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指
    辦理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
    別認可、型式認可延展以及個別認可標示之製作及核發等業務(以下
    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
三、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符合
    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公益法人、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校。
(二)設有專責認可部門,置主管一人,專責檢驗人員五人以上。
(三)負責人、董(理)事及監察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進口、製
      造(含委託製造)或販售等行業。
(四)具備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試驗項目所需之設備。
    前項第二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專科學校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工程、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三年
      以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實務經驗者。
    專責檢驗人員中應至少有二人以上兼具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放射線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輻射安全證書。
(二)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驗員資格證明。
► 下載附件圖表
四、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共一式十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以不超過一百頁為限(不含表格附件),其
      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前點申請案件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資格(申請資格審查表如附表
      四)。
(二)實地審查:
      1.經資格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延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
        人員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2.實地審查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附
        表五,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
    前項審查過程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機構說明、補正、修正容
    器認可作業計畫書內容,申請機構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下載附件圖表
六、審查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
    者,由申請機構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處
    所簽訂委託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視為放棄。
    前項委託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委託費用、各期支付方式及條件,
    應於委託契約中明訂。
七、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
    至少保存五年。
八、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延展,應於其試驗室進
    行試驗,並得派員至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場查核,於試驗完成後出具
    試驗報告。
    依前項辦理現場查核者,其試驗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容器申請人或委託生產者設有試驗設備、生產設備及技術人員。
(二)經專業機構實地審查具生產及試驗能力。
    容器自國外進口者,專業機構得要求容器申請人出具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國外第三公正機構開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場內試驗報告代替
    現場查核。
九、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專業機構調閱認可業務、設備、財務收支相關文件
    或派員查核認可業務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令其報告,專業機構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專業機構辦理事項如下:
(一)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個別認可補正試驗之受理申請、書面審查、
      檢驗、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
(二)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製作及核發,並訂定管理措施。
(三)逾期或無效合格標示之清點及銷毀。
(四)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查核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合格標示管
      理及使用情形。
(五)設立專戶配合政府收繳規費與相關收支處理事宜。
(六)認可案件之異議、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
十一、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異動次日起十五
      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
      託契約: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五)辦理認可業務有不實之情事。
  (六)所辦理之認可業務與認可作業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嚴重者。
  (七)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者。
  (八)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九)辦理認可業務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
        或廢止。
  (十)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三、除前點第七款及第八款外,經終止委託契約之專業機構,於契約終
      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專業機構。
      前項情形,專業機構應將未完成之認可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
      指定之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十四、專業機構辦理認可作業時,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
      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繳至指定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