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區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標章:
(一)劃定其範圍。
(二)執行社區之災害防救工作以地震作為基本災害類型,並增列在地性
災害種類。
(三)於申請日期前二年內均有持續執行社區內災害防救工作、符合標章
申請之工作項目,並提出佐證資料。
(四)配合本部通知辦理韌性社區實地訪視作業。
(五)該社區居民具有一定人數依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取得防災士
資格。
前項第五款所定一定人數,申請一星標章者應達二名以上,申請二星
標章者應達六名以上,申請三星標章者應達十名以上(其中包含至少
三名進階防災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