韌性社區標章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3/11/2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5591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韌性社區工作,以強化社區之自我防
    救災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指地方性組織或團體,如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大樓管理
      委員會或其他類似組織為一社區單位。
(二)韌性社區:指經取得本要點之韌性社區標章(以下簡稱標章),能
      持續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具備災害容受力,災後復原能力較佳
      之社區。
三、社區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標章:
(一)劃定其範圍。
(二)執行社區之災害防救工作以地震作為基本災害類型,並增列在地性
      災害種類。
(三)於申請日期前二年內均有持續執行社區內災害防救工作、符合標章
      申請之工作項目,並提出佐證資料。
(四)配合本部通知辦理韌性社區實地訪視作業。
(五)該社區居民具有一定人數依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參加培訓,
      取得防災士資格。
    前項第五款所定一定人數,申請一星標章者應達十名以上;申請二星
    標章者應達二十名以上(其中包含至少五名進階防災士);申請三星
    標章者應達三十名以上(其中包含至少十名進階防災士),且韌性社
    區通過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Taiwan Community Emergency Re-
    sponse Team) 認證。但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申請一星標章者應
    達六名以上。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社區提出需求或主動輔導社區,向本部申
    請標章。
五、一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一星標章之社區。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款社區清冊(格式如附件一),並於
      本部所提供之管理網站建立基本資料,經本部提供帳號及密碼後,
      由社區進行資料管理及佐證資料上傳工作。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第一款社區均已完成一星標章應完成
      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一星標章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
      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四)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一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三),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 下載附件圖表
六、二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二星標章之一星韌性社
      區。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前款一星韌性社區獲得標章已滿二年
      且均已執行二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二星標章
      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
      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三)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二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五),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 下載附件圖表
七、三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三星標章之二星韌性社
      區。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前款二星韌性社區獲得標章已滿二年
      且均已執行三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三星標章
      申請表(如附件六),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
      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三)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三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七),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五年。
► 下載附件圖表
八、韌性社區未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但仍有意願依
    社區防災計畫執行維持運作機制者,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檢附持續運作之佐證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韌性社區標
    章展延申請表(如附件八),向本部申請展延標章有效期限。
    前項展延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者,換發標章;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
    自核發日起三年。
► 下載附件圖表
九、依前三點規定提出申請之韌性社區,其標章有效期限於審查期間屆滿
    者,繼續有效。
    前四點申請之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主,本部並得視需要擇定社區
    進行實地訪視,並填具實地訪視紀錄單(如附件九)。
► 下載附件圖表
十、第五點至第八點之申請,經本部審查不符合者,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仍有缺漏或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
十一、韌性社區應於取得或展延標章後二個月內,依據現況環境背景及需
      求修正維持運作機制,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備查。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管理、輔導所轄韌性社區,執行事項
      如下:
  (一)提報所轄韌性社區清冊(格式如附件一)至本部;表列社區如有
        增減或資料變更,應立即提報本部更新之。
  (二)視所轄韌性社區需要,輔導韌性社區建置相關事宜。
► 下載附件圖表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執行第五點
      至第八點及第十二點規定事項。
十四、取得標章之社區清冊公告於本部消防署網站。
十五、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標章,並於網站
      公布,社區應繳回標章:
  (一)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二)未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或未依所定社區防災計畫書推動防救災
        工作,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情節嚴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轄內韌性社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主動書面告知本部。
十六、韌性社區操作手冊由本部另行發行。
十七、依本要點領有韌性社區標章且在有效期限內者,於本要點一百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其標章有效期限延長三年;其標章之
      撤銷、廢止與韌性社區之運作、管理、輔導及應報備查及書表等事
      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