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13/07/0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應字第1130300448號
► 下載附件圖表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
    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
    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七點之一規
    定。
貳、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及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七點之一相關事項
    ,建立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平時及災時運作機制,以提升重大災害
    處理作業效能,增進初期應變並順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
    變中心)災情查報、彙整、通報、分析、研判等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參、平時及災時運作時機:
    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運作時機如下:
一、平時:為提升突發災害或緊急事故之因應處置效能,預置必要人力執
    勤,隨時掌握災害情資,於必要時立即執行重大災害或緊急事故初期
    應變作業及應變中心開設與撤除後持續應變相關事宜。
二、災時:為有效因應重大災害或事故之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惟平時應
    變小組運作機制無法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必須提升運作至災時應
    變小組,經平時應變小組總值日官請示署長同意或署長指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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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平時運作組織架構:
一、執勤人員席次如下:
(一)總值日官:一人,由副署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副主管或部
      分簡任級人員擔任,負責統籌督導各項應變事宜並向署長報告。
(二)執勤官:一人,為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當日執
      勤官,於提升災時應變小組運作前及撤除後,負責統籌指揮及督導
      指揮中心執勤員、查證彙整員執行各縣市(含港務消防大隊)災情
      查通報、製作災情看板、災情簡報、應變處置報告,以及災時應變
      小組撤除後災情監控、受理各縣市支援申請等應變事項,並負責督
      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各部會派駐協調
      官執行災情查通報,及督導搜救官、外事官將執行中搜救案件之地
      理資訊系統圖資,提供查證彙整組員顯示於電視牆,以及督導國搜
      中心執行應變中心成立及撤除後各項空中救援及物資運補相關事宜
      。
(三)執勤員:若干人,為指揮中心當日執勤員,負責執行各縣市災情查
      通報(含港務消防大隊)、災情監控及製作災情看板等應變事項。
(四)災情監控組:
      1.組長:一人,由部分簡任級人員或各組室科長層級人員擔任,督
        導參謀組員及資通組員執行各部會災情查通報,以及成立應變中
        心之後勤、資通訊作業及撤除後持續應變相關事宜,並負責製作
        新聞稿。
      2.查證彙整組員:一人,由各組室領有消防加給同仁報名並經遴選
        後輪流參與執勤,如報名人數未達二十人,則由秘書、視察、技
        正層級人員遞補執勤達二十人以上,最多以不超過三十一人為限
        ,負責協助指揮中心執行各縣市災情查通報,以及製作災情簡報
        、應變處置報告及應變中心撤除後相關應變事宜,由執勤官負責
        督導。
      3.參謀組員:一人,由災害管理組、整備應變組秘書、視察、技正
        層級以下人員專責輪流擔任,並得遴選曾於災害管理組、整備應
        變組任職同仁參與,最多以不超過三十一人為限,負責協助執行
        各部會災情查通報事宜、成立應變中心相關背心、桌牌前置作業
        ,及應變中心成立前或撤除後規劃各級長官視導與開會議程、撰
        擬裁示稿、會議紀錄等各部會聯繫與應變相關事宜,由災情監控
        組長負責督導。
      4.資通組員:一人,由資通作業中心科長層級以下人員專責擔任,
        並得遴選曾於資通作業中心(或原資訊室)任職同仁參與,最多
        以不超過三十一人為限,負責協助執行各部會災情查通報、應變
        中心成立相關資通訊作業、及應變中心撤除後線上工作會報視訊
        連線測試、彙整印製各部會簡報、擔任工作會議司儀等持續應變
        相關事宜,由災情監控組長負責督導。
二、平時運作執勤(以下簡稱平時執勤)任務詳如下表。
伍、平時執勤作業方式:
一、執勤人員應依排定時間服勤。
二、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或臺北市、新北市轄內任一地區地震
    震度達三級以上者,經執勤官請示總值日官同意或執勤官逕行研判情
    況緊急時,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三、四、五、六、七、八及十七樓
    警鈴(用餐時間以行動電話)並以語音廣播通知各平時執勤人員於三
    分鐘內(用餐時段於接獲電話通知十五鐘內)返回三樓執勤地點拿取
    資料夾,依附件七座位表就座,開啟電腦參與作業,並由災情監控組
    長負責確認,未到勤者通知指揮中心查處。
三、當災情轉趨嚴重或有擴大之虞,必須提升災時應變小組或成立應變中
    心時,由總值日官報告署長並建議提升災時應變小組與通知進駐部會
    ,經署長同意後,通知當月第一梯次執勤人員進駐。但於震度六弱以
    上地震發生時,本署災時應變小組第一梯次執勤人員應不待通知,主
    動於一小時內返署參與應變:
(一)參謀組員:發布進駐簡訊,通知本署第一梯次執勤人員進駐,並通
      報應進駐部會。
(二)災情監控組長:分配參謀組員及資通組員,分別電話通知災害管理
      組長、整備應變組長及災時應變小組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並
      請各組組長轉知所屬應進駐人員,掌握所屬進駐情形。
四、由執勤官指揮執勤員及查證彙整員;災情監控組長指揮參謀組員及資
    通組員立即進行災情查證及通報,查詢最新災情狀況後,將繕打災情
    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上,供所有作業人員查看。
五、必要時協請國搜中心,將執行中搜救案件之空拍影像、照片、地理位
    置圖資或地理資訊系統圖檔等相關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上,並
    提供應變所需電子圖資,俾供所有作業人員查看。
六、總值日官應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必要時以
    電話陳報行政院暨相關部會及本署長官。
七、平時執勤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總值日官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
    訊息(以下簡稱 CBS)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如表八),報請總值日
    官報告後,請示內政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八、如發生重大災害,經總值日官或指揮中心執勤官評估需建立指揮幕僚
    ,以提供署長及各級長官分析研判救災策略與需求、指揮調度及現場
    救災諮詢建議,由總值日官報經署長同意後,視需要通知相關業務單
    位(救災救護組、災害管理組、整備應變組等)派遣科長層級以上人
    員至三樓執勤地點協助作業。
九、如發生重大災害,經總值日官或指揮中心執勤官評估需派員前往災害
    現場成立本署前進協調所,由總值日官報經署長同意後,通知災時應
    變小組作業協調組執勤人員前往災害現場,如狀況緊急,由國搜中心
    協助調度直升機支援載運,並請港務消防大隊依分配責任區域,提供
    交通接駁及成立前進協調所所需裝備器材(含協勤人力)等相關必要
    協助。
十、本署前進協調所派駐人員抵達災害現場後,應建立災情通報聯繫機制
    (成立 LINE 搜救群組,由指揮中心協助),強化傳遞救災相關資訊
    ,即時通報現場災情狀況(如地形環境、搶救部署、人員傷亡情形及
    需中央支援事項等),並傳送現場照片、影片或搶救部署圖等相關圖
    資,提供各級長官決策參考。
十一、進駐人員作業空間與座位安排:
  (一)執勤人員作業空間:
        執勤人員包括總值日官、執勤官各一人、執勤員三人、災情監控
        組長、參謀組員、查證彙整組員及資通組員各一人,共九人,原
        則分配於指揮中心作業區席位,如附件十五粉紅色區域,並視實
        際情形,彈性調整。
  (二)部會進駐作業空間:
        原則同風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各機關於首長決策室之座
        位分配,如附件十六紅色區域,超出座位容量之幕僚人員,原則
        分配於幕僚作業區,如附件十六黃色區域,均由本署視實際情況
        ,彈性調整。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座位原
        則分配如附件十六淺藍色區域。
  (三)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座位,視實際情形,於下列四區擇定:
        1.本署災時應變小組作業組之作業區域,如附件十六墨綠色區域
          。
        2.分析研判會議區,如附件十六橘色區域。
        3.四樓會議室。
        4.首長決策室
十二、新聞輿情:
      執勤人員依「輿情小組(新聞議題Q&A及新聞稿)標準作業程序」
      (如附件二),每日進行網路媒體輿情蒐集作業及電子媒體新聞監
      看作業。
  (一)網路新聞輿情蒐集作業分工(如附件十七):本項分工採電子化
        方式作業,每日透過 LINE 「消防輿情」及「災防輿情」群組內
        ,蒐集高敏感性及可能需回應之相關新聞,經彙整後由災情監控
        組長及總值日官於群組內層層覆閱,並請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宣
        導科隨時監控,必要時啟動輿情小組,通報相關業務組、室、中
        心及各所屬機構研擬新聞稿或擬答(Q&A)資料,奉核後辦理相
        關通報、發布新聞。其任務說明如下:
        1.「消防輿情」網路新聞輿情蒐集:查證彙整組員。
        2.「災防輿情」網路新聞輿情蒐集:參謀組員。
        3.每日六時三十分及十五時三十分各彙整一次,上午六時需於三
          樓指揮中心進行作業。
        4.總值日官每日七時及十六時三十分前向署長回報輿情彙整情形
          與建議處置作為。
        5.本署各組、室、中心及各所屬機構,每日應指派專人隨時關注
          業務相關輿情,如發現需澄清或回應之網路輿情,應本權責立
          即回應處理。
        6.考量執勤人員對於非權責新聞內容之專業性與敏感度落差,如
          有漏列相關網路新聞,不歸責於執勤人員。
  (二)電子媒體新聞監看分工:由執勤員視勤務狀況負責監看四十九至
        五十五臺,如有負面輿情報導,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如表二)
        移請權責單位參考處置,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
        鈴通知執勤人員返回三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後,由資通組員協助
        新聞媒體監看及填寫新聞監看處理表。
  (三)應變中心成立期間,上述網路輿情蒐集作業改由新聞監看通報小
        組接替執行。
十三、如遇有重大地震,需提升災時應變小組運作或成立應變中心時,平
      時應變小組轉換為災時應變小組編組持續執勤運作。
十四、其他規定事項:
  (一)除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外,其餘執勤人員需遵守以下規定:
        1.執勤時間為每日十八時至翌日十八時,並完成簽到由災情監控
          組長確認後,回報總值日官,無正當理由,逾交接時間五分鐘
          未到勤者通知指揮中心查處。
        2.每人每月執勤最多以四次為上限,不同席次人員不得申請相互
          調班,亦不得找非輪值執勤人員代班,另非緊急特殊狀況,不
          得代班。
        3.執勤排班方式除資通組員分平假日分開編排外,其餘席次不分
          平假日,執勤人員不得連續二天執勤(含調班後),資通組員
          如遇連續二天執勤情況,請自行申請調班。
        4.所有平時執勤人員每日六時需至三樓指揮中心集合,執行網路
          輿情蒐整作業或因應各級長官交辦事項處置。
  (二)執勤上班日定義: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所訂之上班日、非連續之放假日當日及連續放假日之
        最後一日,於十八時接班者。
  (三)執勤例假日定義:上開上班日以外之放假日,及放假日前一個上
        班日(亦即執勤第二日為放假日者)。
  (四)執勤上班日:合計執勤時間二十四小時,其中八小時為上班時數
        ,扣除後餘十六小時為加班時數,其中給予補休六小時,原則於
        交班後之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休六小時,如因故無法補休,應於
        六個月內補休完畢;另十小時原則依據評價換算基準(零點五至
        一)報支加班費(亦可選擇補休十小時,惟應於六個月內補休完
        畢)。
  (五)執勤例假日:合計執勤時間二十四小時,其中給予補休十小時,
        原則於交班後補休,如因故無法補休,應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另十四小時原則依據評價換算基準(零點五至一)報支加班費(
        亦可選擇補休十四小時,惟應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六)倘確認應變中心開設時,本署災時應變小組接班人員(以下簡稱
        接班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應邀集各相對編組執勤人員召開任
        務移交會議,由接班人員填寫任務移交單(如表九)後自存建檔
        ,並影送應變小組參謀組。
  (七)有關平時執勤期間遇應變中心成立時之補休時數及加班費之核給
        ,統一律定如下:
        1.執勤上班日:執勤期間零時至六時,核給補休時數,其餘十小
          時,核給加班費時數(依評價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另九時
          至十八時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所定每日八小時上班時數。
        2.執勤例假日:執勤期間二十一時至七時,核給補休時數,其餘
          十四小時,核給加班費時數(依評價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
        3.應變中心成立時,如平時執勤人員需接續災時執勤(例如震災
          ),其補休時數原則仍應於勤務交班後之第一個上班日完成。
  (八)本署領有消防加給人員(指揮中心及非在大坪林辦公室上班同仁
        除外),如有意願參與查證彙整員執勤者,填具表十經核定後納
        入次月(二十一日後列再次月)執勤人員編制,如已納入執勤人
        員因故無法繼續參與執勤者,依規定申請免參與執勤。
  (九)執勤人員依其是否準時到(退)勤、應變執勤能力優劣、參與教
        育訓練情形及動員測試狀況等,由整備應變組不定期予以考核,
        不適任人員依情節輕重簽報加強教育訓練或汰除執勤,經簽奉署
        長核定汰除者,一年內不得參與執勤,一年後依規定重新報名徵
        選。
  (十)簡訊、傳真操作說明(如附件十八、附件十九)。
  (十一)執勤人員當日二十時及二十二時,依夜間安全維護巡查表排定
          時間執行巡查,巡查時應注意樓層廳舍安全及電源是否關閉,
          並將巡查結果報告災情監控組長(如附件二十),巡查時間如
          下:
          1.二十時由參謀組員巡查三至八樓層,資通組員巡查十七樓。
          2.二十二時由查證彙整組員巡查三至八樓層,資通組員巡查十
            七樓(十二)總值日官得於用餐時間外,不定時測試動員,
            下達模擬災害處置狀況,以警鈴、廣播方式,緊急通報執勤
            人員進駐指揮中心,執勤人員並應於三分鐘內完成進駐,由
            災情監控組長負責確認,未到勤者通知指揮中心查處。
  (十三)執勤人員上班時間因公務不在署,並於口頭徵得總值日官同意
          後,得指定代理人代理職務。總值日官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
          代理人代理職務,並告知指揮中心執勤官。
  (十四)為維護值班同仁健康權,本署平時執勤不得連續執勤,且執勤
          後不得加班,考量災時執勤具有應變處置連續性及特殊性,除
          輪值各編組組長以上長官(副指揮官、指揮官)得連續執勤外
          (仍不得連續執勤超過三日),其餘災時執勤人員原則不得連
          續執勤。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陸、災時運作組織編組架構:
一、由署長擔任指揮官,副署長及主任秘書輪流擔任副指揮官並兼任內政
    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幕僚長,下設四組,分別為新聞組、參謀組、作
    業協調組、後勤安全組,各組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新聞組:設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名,由綜合企劃組、秘書室及組
      室人員擔任,負責媒體連繫新聞發布等事宜。
(二)參謀組:置組長一人,由災害管理組及整備應變組組組長或簡任級
      人員擔任,副組長若干名,由災害管理組及整備應變組簡任級或科
      長以上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由災害管理組、整備應變組及組室
      人員擔任,負責應變中心幕僚作業、工作會報議事程序及管考、長
      官指裁示稿撰擬、長官視導行程安排、人力物資資源調度管理、功
      能性編組配合事項及資、通訊設備維護、網路社群資訊發布與回應
      、受理民眾網路報案陳情等事宜。
(三)作業協調組:置組長一人,由組室主管或簡任級人員擔任,副組長
      (兼協調官)若干人,由科長以上人員擔任,組員(兼協調員)若
      干名,由組室人員擔任,負責協助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應變事宜、災
      情查證彙整、工作會報災情簡報、督導地方消防系統執行災區疏散
      撤離、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調查統計受災直轄市、縣(市)請
      求支援內容及調度、聯繫提供支援直轄市、縣(市)人力、機具資
      料、新聞監看與更正、通報等事宜,另視需要依指揮官指示,派協
      調官及協調員前往災害現場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並協助各級
      長官視導行程規劃安排、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派員至災害現場陪同
      視導會勘等就近協調或聯繫相關事宜。
(四)後勤安全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
      督察室科長以上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由組室人員擔任,負責採
      購、餐飲、清潔維護、門禁管制、車輛管制、長官蒞臨時電梯控制
      等相關後勤及安全維護事宜。
二、災時運作執勤(以下簡稱災時執勤)任務及執勤地點詳如下表:
柒、災時執勤作業方式:
一、地震發生且有地震測報地點震度達六弱,或重大災害造成通訊中斷時
    ,災時應變小組各當月執勤第一梯次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署
    展開作業。
二、災時應變小組第一梯次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後,各編組組員應立即
    主動向所屬編組組長回報進駐情形,組長掌握該小組成員進駐情形後
    應即刻回報所屬編組組長;除因居住地點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確實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返署作業外,進駐人員應暫停私人事務或活動,並
    於一小時內返署,前往各執勤地點向直屬任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報到
    ,依「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任務表」執行任務,各任
    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得視實際情形另行統籌分配該組成員任務。
三、災時應變小組成立後,其輪替方式除指揮官另有指示外,接班人員應
    於執勤當日上午九時完成簽到進駐,交班人員於交接完成後始能簽退
    ,交接班期間各編組應共同執行應變工作,組長並應將前日工作情形
    及待辦事項詳填於交接報告表(如表二十七),附上相關作業表單交
    付接班之編組組長確認,並於災時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交由整備應變
    組彙辦;另指揮官得視需要召集各編組組長定期或臨時召開工作會議
    。
四、有關災時應變小組開設層級、編組人力、執勤梯次及任務職掌,得因
    應各種災害類別、災害規模大小需求或院、部上級機關(長官)特殊
    要求等因素,經署長指示或由整備應變組簽奉署長核定後予以適當調
    整。
五、災時應變小組成立運作期間,各組於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早上六時期
    間,在不影響應變中心勤務運作之情況下,其各編組組長得視情形調
    整非必要作業人員暫時退勤休息。
六、應變中心開設且災時應變小組啟動時,原排定參與平時執勤人員暫停
    勤務,俟應變中心撤除時,恢復進駐執行勤務。
捌、勤務變更、代理制度規定
一、災時應變小組執勤人員有下列原因之一無法執勤者,得免參與執勤編
    排:
(一)懷孕及生產。
(二)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
      以上者。
(三)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致服勤困難者(原則
      每次免執勤以一年為限)。
(五)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者(每次免執勤以一年為限)二、申請免
      參加執勤者,須填具免執勤申請表(如表二十九)及檢附佐證文件
      ,奉署長核可後,當月二十日前提出者,於次月生效;當月二十一
      日後提出者,於再次月生效;每次免執勤屆期前須重新檢討申請。
三、申請免執勤者,由整備應變組於年底造冊送各組室主管參考,且於應
    變中心開設時,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作。
四、新進同仁於當月二十日前報到者,納編為次月執勤人員;
    當月二十一日後報到者,納編為再次月執勤人員。
五、執勤人員因故無法執勤者,應填具執勤變更申請表(如表三十)經核
    准後送人事小組彙辦,否則不得變更勤務。
六、各編組之執勤人員因故無法到勤時,原則由各編組組長自行調整組內
    人員工作職掌、輪替週期共同執行該組應變任務;倘現有人力不足以
    因應,則由該編組組長視情形協調其他編組支援必要人力,倘協調不
    成則請示副指揮官(副署長或主任秘書)決定,抑或提高該編組各梯
    次進駐員額及執勤頻率(原三天執勤一次得變更為二天執勤一次)以
    為因應,必要時得口頭請示指揮官裁定後執行。
七、參謀組得視情況研提災時應變小組縮小編制方案,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再由參謀組通報各編組組長據以實施縮小編制。另縮編留守人員
    ,需依各編組組長、組長指示,分擔執行縮編退勤人員任務。
八、替代役原則免參與執勤,惟各組組長得視需求,經副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替代役參與執勤。
九、為配合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開設作業,如經
    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時,作業協調
    組成員即轉換為前進協調所進駐人員之搜索救援組、支援調度組、幕
    僚參謀組、行政庶務組及網路資訊組,並聽從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指
    派,執行相關工作。
十、執勤人員需奉派進駐非開設於本署之應變中心或本部前進協調所時,
    得由參謀組指定其他執勤人員代理。
十一、為利應變小組運作,經簽奉署長核准免參與執勤人員,於應變小組
      作業期間上班時段,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作。
玖、動員測試規定
    為落實緊急動員規定,以符任務之需要,應不定期依下列狀況進行動
    員測試:
一、假設發生災害事故,需要提升災時應變小組處置時,以電話聯繫或簡
    訊通報:
(一)「測試-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收訊
      後立即回電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十分鐘內,以
      電話回復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測試-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立即
      進駐應變中心」:本署災時應變小組當月編組人員應於六十分鐘內
      進駐應變中心。
二、受測試人員報到時間由整備應變組依報到順序登記於「動員測試報到
    紀錄表」(如表二十八)。
拾、講習訓練規定
一、本署相關單位及所屬機構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緊急應變作業人員
    講習訓練,俾以加強署內同仁對相關應變作業應有觀念及態度,並熟
    稔其工作職掌詳細內容。
二、辦理講習訓練時,除新進人員或未曾參訓人員為必要講習對象外,其
    餘全署同仁原則均應參加,必要時亦得邀請各部會或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相關作業(或業務)人員共同參與。
三、講習訓練內容應包括災害防救體系簡介、災害防救法規制度說明、緊
    急應變小組任務分工、作業流程、應變作業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備操
    作要領及其他執勤人員應勤注意事項。除一般授課流程外,為強化講
    習訓練效果,得視需要增加學員輪流上台報告、相互研討等其他多元
    化課程方式進行。
四、授課講師除遴選署內經驗豐富之相關業務人員擔任外,亦得視需要聘
    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師,並得由本署依規定支給講習期間必要之
    鐘點費、交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拾壹、獎懲規定
  一、執行重大案件應變處置出力及有功人員由整備應變組簽報敘獎,並
      列為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升遷評量重要參考依據。
  二、應變小組人員接獲進駐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進駐,且未依上述規
      定辦理勤務變更者,得由指揮中心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其他未依
      本規定執勤者,得由指揮中心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