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第二期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12/02/2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2613號
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一八
    四五八三號函核定「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第二期中程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一百六十八輛,
        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汰換
        。
      2.獎勵補助符合「無十八年以上老舊消防車」及「逾齡比低於百分
        之十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每符合一項可於救助器材車
        額度內(直轄市二輛,一般縣(市)為一輛)購置所需車種,共
        計二十輛,另考量離島地區執行跳島援助或增加傷病患後送方式
        得變更購置救生艇,且須由受補助機關先行提報計畫經本部核定
        後始得動支。
      3.獎勵臺灣本島北、中、南、東四區各擇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購置多功能後勤補給車各
        一輛及資訊整合平臺指揮車各一輛,共八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九億三千
      六百五十萬元,補助之車輛共計一百六十八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
      估、各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之分配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受補助機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應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以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一百十二年至
    一百十五年之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及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
    ),另車號更換次舊同種車型者,應提供原匡列消防車輛之報廢證明
    或車號更換必要性之說明;另得於救助器材車獎勵額度得購置所需車
    種。
    另有關計畫書佐證資料依執行項目配賦經費年度之不同,各式年度補
    助車種至遲須於下列日期前函報內政部:
(一)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二)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三)一百十五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
    前項佐證資料包括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計畫書所列汰換車
    輛之下列文件:
(一)自行編列汰換之消防車輛,應提供一般性補助款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編列預算證明。
(二)車輛已辦理決標(或保留決標)證明。
(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第一項所定之需求計畫書及執行進度管制表,應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
    單位,並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
    者,不予受理。
► 下載附件圖表
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
      1.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細表(如附件
        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車輛驗收證明(累計至最後一
        梯請款需含匡列受補助機關匡需自行汰換之全數消防車輛,否則
        不予受理);另有關多功能後勤補給車及資訊整合平臺指揮車之
        請款需額外提供該車組依北、中、南、東分區之配置、區域救災
        聯防機制及與至少三間賣場簽署提供救災必需物資之合作備忘錄
        ,並由受補助機關函送本部審查,續函陳行政院核定。
      2.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但消防車輛之購置,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
        提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1)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止。
     (2)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
          一日止。
     (3)一百十五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以代收
    代付辦理。
六、受補助機關辦理本計畫補助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
    並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執行進度管制表(格式如附件二)
    ,配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按時繳交。
► 下載附件圖表
七、本計畫經費購置之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其所有權歸屬、管
    理、維護保養及相關費用負擔,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補助機關採購之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其
      所有權歸屬於受補助機關。
(二)管理:受補助機關應對補助採購之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予
      以造冊管理,並定期實施盤點。
(三)維護保養:受補助機關應指定消防人員專人保養消防車輛(含車上
      裝備器材),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四)相關費用負擔:消防車輛(含車上裝備器材)之後續保管、維修、
      更換所需費用,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八、本部得籌組督導小組協助執行本計畫工作推動上必要之督導、管考及
    檢討,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
    前項督導小組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並置成員四人至六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視情形前往受
    補助機關訪視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查核督導,受補助機關應配合
    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九、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交車(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視情節依執行進度比例重新核定受
    補助機關實領補助款。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
    /百分百)。
十、本計畫辦理完竣後,得辦理獎懲事宜,受補助機關應視補助車輛交車
    時間擇期辦理交車典禮,並邀請本部出席。
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及一百十五年底前需全部汰換(含獎勵補助)消
      防車輛資訊如附錄一至附錄二,各式車種建議規格如附錄三至附錄
      七。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