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四章
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規定,並據以訂定特定工廠
登記辦法,規範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需於一百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前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事項,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為因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改善計畫之消防審查與查驗作業,並依據內
政部消防署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消署預字第一一二○五○○九八
二號函及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消署預字第一一二○五○一五四○號函
,建立協助審查及費額機制,提升特定工廠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效率,
運用專業團體或消防專技人員之支援量能,平衡消防行政作業負擔,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