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補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113/09/1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31604431號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
    防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研發災防告警物聯網
    技術,有效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災害防救警示訊息,確保災防告警細胞
    廣播平臺持續正常運作,透過細胞廣播簡訊通知,使民眾於最短時間
    內獲取政府發布之緊急預警訊息,儘早採取必要應變作為,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補助依據及對象:
    本處理原則係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
    第一○六○二○○八九七號函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院臺忠
    字第一一二一○三四六一四號函核定補助災防科技中心辦理精進災防
    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
三、適用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四、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  辦理期程  │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
    ├──────┼──────────────┼──────┤
    │一百十四年一│1.函報一百十三年執行成果檢討│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  分析報告。                │            │
    │前          │2.函報一百十四年及一百十五年│            │
    │            │  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            │
    │            │  務計畫。                  │            │
    ├──────┼──────────────┼──────┤
    │一百十四年二│審查一百十四年及一百十五年精│本部(消防署│
    │月二十八日以│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          │
    │前          │畫,同意後執行,同意後執行。│            │
    ├──────┼──────────────┼──────┤
    │一百十四年三│1.辦理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災防科技中心│
    │月一日至一百│  息服務事宜。              │            │
    │十六年一月十│2.按季完成相關收支清單及各項│            │
    │日          │  支用單據資料並函報本部(消│            │
    │            │  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
    │一百十五年一│函報一百十四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一百十六年一│1.函報一百十五年執行成果檢討│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  分析報告。                │            │
    │前          │2.函報一百十六年及一百十七年│            │
    │            │  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            │
    │            │  務計畫。                  │            │
    ├──────┼──────────────┼──────┤
    │一百十六年二│審查一百十六年及一百十七年精│本部(消防署│
    │月二十八日以│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          │
    │前          │畫,同意後執行。            │            │
    ├──────┼──────────────┼──────┤
    │一百十六年三│1.辦理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災防科技中心│
    │月一日至一百│  息服務事宜。              │            │
    │十八年一月十│2.按季完成相關收支清單及各項│            │
    │日          │  支用單據資料並函報本部(消│            │
    │            │  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
    │一百十七年一│函報一百十六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一百十八年一│函報一百十七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前點規定之辦理期程,向本部(消防署)函報精
      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經本部(消防署)審查同意後
      ,由災防科技中心辦理後續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事宜。
(二)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時間(
      期程)、維運項目、技術研究項目、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
      效應等項;其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
      、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
      註明用途)等項。
(三)災防科技中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事,致無法於期限內函報
      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意
      ,得予延長函報期程。
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受理災防科技中心所提補助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
        申請案,並依該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及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
      2.對災防科技中心執行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之管考
        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布於本部(消防署)網站,並
        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災防科技中心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二)災防科技中心:
      1.規劃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並函報本部(消防署
        )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2.當年度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
        ,向本部(消防署)函報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其內容應包含
        計畫目標、執行方式、推廣應用、平臺維運、技術研究成果等情
        形資料。
七、經費核撥:
(一)災防科技中心對於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災防科技中心於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計畫經本部(消防
      署)審查同意後,應按季填列經費執行概況表及收支清單(如附表
      一、二)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及各項支用單
      據),函報本部(消防署)請撥第一季至第四季經費,另為提高經
      費執行率,如該季預算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對已
      驗收完成項目辦理請撥經費;第四季經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函
      報請撥。
(四)災防科技中心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下載附件圖表
八、管考機制:
(一)執行期間,災防科技中心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表三)
      ,並於次月十日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
(二)本部(消防署)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於必要時得
      依災防科技中心函報資料,不定期派員實地督導。
(三)災防科技中心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應向本部(消防署)說
      明落後原因,並提具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本部(消防署
      )得不定期或視需要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由災防科技中心說明
      ,並適時公布辦理情形。
(四)災防科技中心有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取
      消補助,由災防科技中心自籌經費辦理精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服務事宜。
► 下載附件圖表
九、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
    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