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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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00823508號
發文日期:
100/06/20
要  旨:
關於辦理室內裝修應適用之法規版本、高壓鋼瓶閥商品檢驗範圍、緊急照
明設備採系統式設計之審議、樓地板面積合計之定義、旋轉門可否免設撒
水頭、室內滑雪場之用途分類等執法疑義決議事項
全文內容:內政部 100  年 6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
          提案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小居室免設出口
                  標示燈之規定,因歷年修正致條文內容不一致,辦理室內裝修得
                  否適用修正後之條文規定之疑義。
                  決議:各類場所居室檢討免設標示設備,按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七日(八九)台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七四七號函發消防
                        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二決議,對於能容易避難之
                        場所,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
                        條規定檢討免設標示設備外,依同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增加各類場所、集合住宅等居室免設標示設備之條
                        件,惟該決議增加免設之條件列入九十三年修正之上開設
                        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時,卻限制其地下層、無開口樓層
                        不適用,致與上開八十九年六月提案二決議及同條文九十
                        五年、九十七年修正之規定不同,為使上開條文合理可行
                        及修正前後之一致性,爰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時,適用九十
                        三年版上開設置標準者,檢討居室之標示設備得適用九十
                        五年修正上開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
          提案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高壓鋼瓶閥商品(貨品分類號列
                  8481.40.00.00.4B)之檢驗範圍,不含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鋼瓶閥
                  及其他屬自動控制用途之鋼瓶閥,則該設備峻工時如何查驗。
                  決議: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儲存容器之容器閥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七條規定,其性能符合 CNS  一○
                        八四八及一○八四九之規範,雖該容器閥及其他屬自動控
                        制用途之容器閥,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強制實施
                        檢驗之範圍,為確保該設備之安全及功能正常,各消防機
                        關應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
                        業基準」及「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
                        領」之各項規定辦理,亦得請申請人提供原廠測試或委託
                        測驗等相關佐證資料,予以查驗;另本部消防署評估該容
                        器閥納入審核認可或認可品目之可行性,提內政部消防技
                        術審議委員會議討論之。
          提案三:緊急照明設備採蓄電池集中設置及配線之系統式設計時,其設備
                  是否認可疑義。
                  決議:緊急照明燈採系統式設計,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一百七十五條至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其緊急
                        電源採蓄電池設備,屬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決議應
                        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須經內政部審核認可,方得
                        使用;另燈具尚非內政部公告應施認可之品目,亦非緊急
                        照明燈認可基準規定之範圍。惟設計之配線及燈具應符合
                        上開設置標準相關條文之規定,且緊急與一般照明之配線
                        應考量易於區分辨別,俾利維護保養及各消防機關竣工查
                        驗與測試。
          提案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中「樓地
                  板面積合計」之檢討疑義。
                  決議: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
                            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及同標準的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規定設置之
                            自動撒水設備及排煙設備,係抑制火災中火流及煙流
                            於建築物中蔓延,爰上揭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係指
                            跨樓層面積之合計值。
                        二、內政部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內授消字第○九八○八二
                            二八五八號函提案二決議停止適用。
          提案五:建築物出入口之旋轉門等類似場所可否免設撒水頭。
                  決議:建築物出入口之旋轉門,以間隔外氣與室內空氣直接流通
                  之空間,及利用前後門區隔,以強氣流清除人體上灰塵等之風淋
                  室(Air Shower  或風除室),考量該處人員進出頻繁,且因強
                  大氣流影響火災探測,參酌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及檢查
                  基準,在該空間無任何可燃物及為室內消防栓或補助撒水栓有效
                  防護範圍內者,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
                  條第七款規定,免設撒水頭。
          提案六:室內滑雪場應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何種用
                  途分類。
                  決議:室內滑雪場供運動休閒使用,其內部主要分為主滑道、戲
                        雪緩衝區、拍照區、服務區、整雪設備房等,且室內溫度
                        常時於攝氏零度以下,得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 12 條第 2  款第 9  目室內溜冰場用途,檢討設置
                        其消防安全設備。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98 年 6  月 30 日內授消字第 098082285
  8 號函,提案二決議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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