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八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四號函
提案一:建築物如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視為另
一場所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得單獨檢討?又其總樓地板面積
是否單獨計算,抑或整層面積合計?
決議:建築物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視為另一場所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得依其樓地板面積或
總樓地板面積單獨檢討。至有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情
形者,仍應依該款檢討其消防專用蓄水池之設置。
提案二:一棟五層樓建築物一至三樓為理容院,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
○平方公尺,四、五樓為私人住宅,第六條規定複合用途建築物
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以各目為單元,按各目所
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依其規定四、
五樓應否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決議:依據「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三條第二款「供設置
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
面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而本案一
樓、二樓、三樓理容院之合計面積大於四樓、五樓住宅之
合計面積,故本案之建築物應以理容院用途及該部分檢討
其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配
管之規定,何種狀況始須使用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之配管?
決議:在額定全揚程時,配管壓力值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
之部分,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
碳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提案四:自動撒水設備免設撒水頭處所,除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第七款、
及第十二款外,如在自動撒水設備設有補助撒水栓,可否檢討免
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決議:自動撒水設備免設撒水頭處所,除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第
七款及第十二款外,依左列設置補助撒水栓時,得依設置
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討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一、各層任一點至水帶接頭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尺以下
。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撒水頭之部分,不在此限。
二、設有補助撒水栓之任一層,以同時使用該層所有補助
撒水栓時,各瞄子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
斤以上,放水量應在每分鐘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補
助撒水栓數量超過二支時(鄰接補助撒水栓水帶接頭
之水平距離超過三十公尺時,為一個),以同時使用
二支計算之。
三、補助撒水栓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補助撒水栓箱表面應標示「補助撒水栓」字樣。
(二)補助撒水栓箱上方,應設置紅色標示燈。
四、瞄子應具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五、補助撒水栓之開關閥,應設在距地板面高度一點五公
尺以下。
六、補助撒水栓箱內之水帶,應能便於操作延伸。
七、補助撒水栓之配管,應從各層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
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置。
提案五:室內消防栓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啟動壓力如何設
定?
決議:一、室內消防栓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啟動裝置,除依設置
標準第三七條規定設置外,使用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
連動啟動,該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處之配管
內壓降至左列二者較大壓力值時,加壓送水裝置應即
啟動。
(一)使用第一種消防栓時,最高或最遠消防栓開關至啟
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之落差壓力(H1)
加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使用第二種室內消防栓時,
為落差壓力(H1)加每平方公分三公斤及第二種
消防栓之開關、水帶瞄子之摩擦損失(Ho) 。
(二)屋頂水箱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之落差壓
力(H2)加每平方公分零點五公斤。(如附圖一
)
二、自動撒水設備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壓力值之設定,應符
合左列規定:
(一)使用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連動啟動,該啟動用水壓
開關裝置壓力開關處之配管內壓降至左列二者較大
壓力值時,加壓送水裝置應即啟動。
1.最高處撒水頭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
之落差壓力(H1)加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2.屋頂水箱至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之落
差壓力(H2)加每平方公分零點五公斤。
3.設有補助撒水栓時,為最高處補助撒水栓至啟動
用水壓開關裝置壓力開關間之落差壓力(H3)
加每平公方三公斤及補助撒水栓之開關、水帶、
瞄子等摩擦損失(H0 )。
(二)使用自動警報逆止閥連動啟動時,屋頂水箱至最高
處撒水頭間之落差(H)加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設有補助撒水栓時,不得使用此種啟動方式)。
(如附圖二)
提案六: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其連結送水管與室內消防栓設備共
用立管時,其屋頂上之測試用出水口是否得共用一個?
決議:因連結送水管出水口與室內消防栓出水口之口徑不同,故
為測試其管系出水是否正常,仍應個別設置始符合測試之
需求。
提案七:設置標準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有關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及幫浦
出水量之規定,若同一建築物同時設有密閉式及開放式撒水頭時
,其水源及幫浦出水量如何核算?
決議:同一建築物同時設有密閉式及開放式撒水設備,共用消防
幫浦時,其水源容量及幫浦出水量應就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核算結果中,取其最大者。
提案八:消防水源之有效水量應如何計算?
決議:一、設專用水箱時,有效水量之計算應依左列圖示之規定
。
二、與其他用水併用時,有效水量之確保,依下列方式擇
一設置:
(一)使用自動控制時,以底閥至該控制水位間之水位為
有效水量(如圖所示)。
(二)消防幫浦與給水幫浦間底閥有高低差時,以該底閥
間高低差之水位為有效水量。
(三)使用重力水箱時,以一般給水管與消防設備配管間
之水位為有效水量。
三、有效水量應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
損失基準」第五點第二款幫浦吸水性能之規定,在幫
浦最大吸水性能全揚程之內。
提案九: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區域二區以上時,經核算水霧頭之數量,其放
水量大於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所規範之水源及幫浦出水量最
小值時,是否依實際來核算檢討?
決議: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區域二區以上時,依實設水霧噴頭數量
、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結果,其幫浦出水量超過第
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目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時,應以其實
際核算值檢討。而其水源容量則以能供放射區域二區同時
放水二十分鐘核算,且應為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提案十: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混合裝置可否使用吸取式?其泡沫消
防栓箱內泡沫消防栓及水帶等規格為何?
決議:一、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消防栓及水帶等規格比照
室內消防栓第一種消防栓規格設置。
二、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混合裝置不可採用吸取式,應
就左列方式選擇設置。(如左圖所示)
提案十一:泡沫滅火設備有關泡沫藥劑之計算,是否全部均應加計配管充
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另是否應加計會勘時測試用之藥
劑量?
決議:依設置標準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僅於使用高發泡放出口
採全區放射時,方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
,且應加算總泡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
提案十二:設置標準第七十三條有關泡沫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開口部
洩漏補充量規範為何?
決議:設置標準第七十三條本文但書明定「能有效補充開口部
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在開口部有補充洩
漏量之必要時,應由設計者視個案條件辦理。
提案十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目之A
及a如何計算?
決議:依設置標準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A為防護空
間體積牆壁面積(指假想防護空間)之合計」,因A係
指假想防護空間,故不論其周圍○‧六公尺範圍內是否
有牆壁存在,均應合計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之牆壁面積。
依上揭同目規定「a為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
計」,故該實存牆壁面積應以防護空間範圍內之實存牆
壁合計之。(如左列圖示)
提案十四: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選擇閥之啟動、容器閥之開放裝置、防護區
域自動關閉裝置及開口部使用玻璃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決議:一、選擇閥之啟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選擇閥之氣體壓力啟動時,應按各選擇閥設置啟
動用氣體容器。
(二)至啟動用氣體容器電磁閥之配線應施予耐熱保護
。
二、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放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容器閥之開放裝置,應具有以手動方式也能開啟
之構造。
(二)容器閥使用電磁閥直接開啟時,同時開啟之儲存
容器數在七支以上時,該儲存容器應設二個以上
之電磁閥。
三、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氣體壓力時,不得使
用啟動用氣體容器之氣體。
四、防護區域之開口部為玻璃時,應使用鑲嵌鐵絲網玻
璃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
提案十五:集合住宅是否一戶為一單獨廣播區域?或是依設置標準第一三
三條之規定,一戶內之各寢室(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六平方
公尺時,仍需個別設置揚聲器?
決議:集合住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應
設緊急廣播設備時,其居室部分得免設揚聲器,僅檢討
其走廊、通道等部分即可,其揚聲器應以設置L級為原
則。
提案十六:有關收容人員之計算,若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用途,且不構成
從屬用途時,其避難器具之核算依據為何?
決議: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用途,且不構成從屬用途時,其收
容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依個別用途計算,設置避難器具
。
提案十七:辦公室之收容人員人數計算,是否適用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
第十四款之規定?其中供從業人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係指哪些
部分?
決議:一、辦公室之收容人員人數計算,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表列十四項之規定。
二、所謂「供從業人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係指主要供
從業人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例如銀行的大廳、會
客室等等…………。
提案十八:有關斜屋頂架(或圓形屋頂)建築物,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
應從何處計算?
決議:斜屋頂(或圓形屋頂)之建築物,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
分範圍,係指斜屋簷(或圓形屋頂)與牆壁連接處起算
下方八十公分之範圍。
提案十九: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設置排煙機時,其排煙口之面積有無規定?
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設置排煙機時,其排煙口之面積應依實際需求
設計,並無「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面積
之百分之二」之限制。
提案二十: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設置排
煙設備時,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可否以二處以上之有效開口面
積合計?
決議: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採設置直接開向
戶外之窗戶時,其窗戶之有效開口面積得以二處以上之
有效開口面積合計,並非法所不許,該有效開口合計面
積,仍應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提案二一: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昇降機或特
別安全梯之排煙設備,是否得沿用既設之機械進風方式?其連
結送水口,可否以既設之六十三公厘專用出水口替代?其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是否應要求分層鳴動?
決議: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緊急昇降
機或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之排煙設備,得沿用既設之機
械進風方式。且其連結送水口,亦得以既設之六十三公
厘消防專用出水口替代。至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
廣播設備,考量警報效果及實際裝置情形,該變更部分
得不採分區鳴動,揚聲器依新設置標準設置,其擴音機
及操作裝置得援用原機。
提案二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緊急電源插座應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是否須每一回
路均設置?或是僅在每一保護箱上方任意取一回路設置即可?
決議:緊急電源插座應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僅在每一
保護箱上方任意取一回路設置即可。至保護箱與室內消
防栓箱等併設時,其標示燈得兼用。
提案二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九四條第二款所稱「六百
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困以上之電線」為何?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九四條第二款所規
定之電線列舉如下:
一、六○○V耐熱聚氯乙烯絕緣電線(HIV)(CN
S八三七九)
二、聚四氟乙烯(特夫綸)絕緣電線(CNS一○六一
二)
三、聚乙烯(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氯乙烯)被
覆耐火電纜(CNS一一三五九)
四、六○○V聚乙烯絕緣電線(IE)(CNS一○三
一四)
五、六○○V乙丙烯橡膠(EPR)絕緣電纜(CNS
一○五九九)
六、鋼帶鎧裝電纜
七、鉛皮覆電纜(CNS二一四六)
八、矽椽膠絕緣電線
九、匯流排槽
提案二四:既設消防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如自動撒水設備原設計出水量
每分鐘二四○○公升,現行法令規定分鐘二七○○公升),於
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是否仍需重新檢討?
決議: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其加壓送水裝置應具之性能,
得依既設設備檢討。
提案二五: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用途時,如何適用二十四項器材須經審
核認可之規定?如設備、器材屬自設時,是否仍需符合上述器
材認可之規定?
決議: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用途時,其中已設置完成符合舊
法規規定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其各項構件之構造及功
能如能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仍應准予持續使用,唯其
新設或增設之設備涉需檢附審核認可證明之二十四項器
材,仍應依規定檢附審核認可證明。至如設備、器材屬
自設時,則應指導業者使用具審核認可之消防器材。
提案二六:有關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目之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
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其避難器具之設置是否僅就從業員工
數檢討即可?又一般建築物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並無從業員工
之設置,是否得免設避難器具?
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室
內停車、室內停車空間之收容人員人數,僅就從業員工
數合計即可。
提案二七:舊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除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予以檢討
外,是否仍得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之規定要求設置適當之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舊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時,應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予
以檢討。
提案二八:於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中第一點第二款規定中,主用途及
從屬用途關係中,若集合住宅之停車場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且住宅部分面積為超過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則此類
場所是否仍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決議:一棟建築物中有二種以上用途,在符合「複合用途建築
物判斷基準」第二點任一款之規定時,得免視為複合用
途建築物。上揭案例依同基準第二點第二款規定,應視
為複合用途建築物,惟有同基準第二點第一款「管理權
相同,使用者一致或密切關係,使用時間大致相同」之
適用時,則得免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提案二九:一棟建築物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為商場(各層樓地板面積均為
二○○平方公尺),地上一層及二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二○○平
方公尺且均為無開口樓層,地上三層及四層樓地板面積均為二
○○平方公尺且均為普通樓層,是否應設自動撒水設備?
決議:一、本建築物屬「複合用途建築物」,故應依設置標準
第十七條第三款探討外,並依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
檢討是否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二、本案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雖屬同一用途,因無開口
樓層係針對地面層之樓層,未包含地下層,二者應
分別檢討。至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依設置標準第六
條檢討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時,不同樓層之地
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不必合計其樓地板面積。
三、本案建築物不必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提案三十: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對一定面積以下之居室是否有免設
排煙設備之適用?
決議: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對排煙設備之設置,得比照
設置標準一八八條第三款檢討,即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
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
修者,得免設排煙設備。
提案三一:戲院、劇場等場所觀眾席位通路之避難方向指示燈應如何設置
?
決議:戲院、劇場等場所觀眾席位通路得設座位避難方向指示
燈替代室內避難方向指示燈,且其照度應在零點二勒克
斯以上。
提案三二: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
規定外,對防火區劃符合規定且在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下者可否
免設?
決議:(已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