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適用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三號
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居室之認定,根據上揭標
準第四條第二項「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用語
定義之規定。」,即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十六款「居室:供居住、工作
、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
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準此,高、中、低危險工作場所(工廠)符合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
、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即為居室,如作業區、設計室、研究室、辦公室、
展示室、會議室、圖書室、飯廳等,其他如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
、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即不屬於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