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本網站函釋公告資料提供要旨協助使用者快速檢視,完整的函釋公告內容,敬請詳閱全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共 529 筆 / 現在第 529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
(86)消署預字第8603617號
發文日期:
86/06/12
要  旨:
工廠符合供居住等使用之房間即為居室
全文內容:有關適用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三號
          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居室之認定,根據上揭標
          準第四條第二項「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用語
          定義之規定。」,即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十六款「居室:供居住、工作
          、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
          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準此,高、中、低危險工作場所(工廠)符合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
          、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即為居室,如作業區、設計室、研究室、辦公室、
          展示室、會議室、圖書室、飯廳等,其他如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
          、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即不屬於居室。

資料來源: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52 頁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52 頁
共 529 筆 / 現在第 529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