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自然排煙設備設置之自然補氣口有效開口面積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4 年 12 月 1 日 A97093-941201 號函。
二、按補氣口之設置,固無明文規範,惟排煙口開啟排煙,佐以適當之補
氣口之開啟,能形成良好氣流,而導引濃煙由自然排煙口排出。補氣
口係以氣流能順利流動,以達到設置功能為原則,其有效開口面積得
參酌內政部 92 年 9 月 1 日內授消字第 0920093655 號令提案 1
決議之規定,惟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相關圖說文件資料
,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