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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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內消字第8584130號
發文日期:
85/09/05
要  旨: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全文內容: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五日            
                                        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三○號函
          提案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無「泡沫送水口」之設置規定
                  ,縣(市)消防機關是否可要求設置?泡沫系統是否須設末端查
                  驗管?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無「泡沫送水口」及「
                        末端查驗管」之設置規定,且泡沫滅火設備亦無設置送水
                        口及查驗閥之必要。                                
          提案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得免裝設撒
                  水頭之場所,是否仍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設有室外消防栓設
                  備時,在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二層得免設
                  ,何謂「有效滅火範圍內」?                              
                  決議:一、於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
                            八四一○七號函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業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所
                            列得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同條第七款「外氣流通無法
                            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之場所外,均不得視為自動撒
                            水設備之有效範圍,即對非屬有效範圍部分仍應檢討
                            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二、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有效滅火範圍內,檢討免設第一、
                            二層室內消防栓設備時,第一層以水平距離四十公尺
                            所涵蓋範圍為限,第二層則以距離室外消防栓步行距
                            離四十公尺範圍為限。                          
                        三、對於變電所係屬不宜進行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如依
                            規定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滅火器
                            等消防安全設備時,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提案三: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高層建築物,原使用用途
                  為乙類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應否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自動撒水
                  設備?                                                  
                  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
                        規定,高層建築物之各樓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故原
                        為乙類場所辦理變更用途為乙類場所使用時,如有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時,得免設置自
                        動撒水設備。                                      
          提案四:飯店、醫院等場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是否要求飯店每一
                  房間、醫院每一病房均需單獨設置一回路,並於該樓層設受信副
                  機?                                                    
                  決議:一、火警分區之設定,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辦理,該規定係規範火警分區之
                            最大範圍,故飯店、醫院每一房間是否應單獨設置一
                            回路,應視個案需求檢討設計。                  
                        二、有關受信副機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未規
                            定,雖可自行設置,但應與火警受信總機連動。    
          提案五:夾層部分可否與原樓層共用消防栓設備與火警分區?          
                  決議:一、有關夾層設置室內消防栓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複層式建築物室內消防栓之設置,仍應依各樓層分
                              別檢討其水平距離。                          
                        (二)有關建築物於樓層內設置夾層,且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
                              層時,則該樓層與夾層得共用室內消防栓。      
                        二、有關夾層部分之火警分區,該夾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未視為另一樓層時
                            ,得與原樓層共用,否則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檢討其火警分區之設
                            置。                                          
          提案六:緊急廣播主機容量應如何決定?                            
                  決議:於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
                        一○七號函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業決議,有關緊
                        急廣播設備擴音機(廣播主機)之輸出瓦特數,應在該系
                        統所連接使用揚聲器之瓦特數相加所得瓦特數以上。    
          提案七:發電機室、泵浦室、台電受電室、配電場所、機械室、昇降機械
                  室等場所火警探測器應採用何種型式?                      
                  決議:一、發電機室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
                            十七條第三項表列之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選
                            擇適用之探測器。                              
                        二、泵浦室、台電受電室、配電場所、機械室、昇降機械
                            室等場所火警探測器,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之規定選擇設置,並參酌
                            附件一選擇設置適當之探測器。                  
          提案八:各類場所依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時,
                  其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範圍內,於各走廊、
                  通道設置排煙口後,其每一居室是否可免設排煙口?          
                  決議:走廊、通道設置之排煙口,不得兼供居室排煙口使用。  
          提案九: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九
                  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自然排煙設備,是否可免設自然進風管道
                  ?新發布的「設置標準」是否已強制規定不得採用機械進風方式
                  ?建築物一樓門廳如屬開放式門廳可否免設置排煙口及進風口?
                  建築物基於使用機能上的設計及實務上排煙及進氣的效果考量,
                  排煙管道及進風管道是否可免整棟建築物均需直通的原則,而改
                  以分段設置排煙設備及進風設備的方式處理?例如將地下層之排
                  煙管道、進風管道於地面層設排煙設備成為一獨立系統,地面層
                  以上樓層排煙管道、進風管道則又另成為一獨立系統,於屋頂層
                  設排煙機將煙排出?超高層建築物之排煙設備是否可分成數個系
                  統來處理排煙設備的問題?                                
                  決議:一、有關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依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其
                            方式有兩種,一為設置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二為設
                            置排煙、進風管道,如採設置排煙、進風管道之方式
                            ,其進風口如直接面臨室外時,得由該進風口直接進
                            風,否則該進風口應直接連通進風管道,且直接連通
                            戶外,故並無採用機械進風之規定。另基於使用機能
                            上及實務上之考量,地下層及地面層以上樓層之排煙
                            管道、進風管道採各成獨立系統方式設計,應屬可行
                            。                                            
                        二、有關建築物一樓門廳如屬開放式,因避難層依法得免
                            設機間,故得免設置梯間排煙室之排煙口及進風口。
                        三、超高層建築物之排煙設備,得依其實際需要分成數個
                            系統設計排煙設備。                            
          提案十:集合住宅之居住人數應如何計算?每戶以幾人計?室內停車場人
                  數計算是否僅計算從業員工數而不以車位數計算?地下室作為停
                  車場用途時,是否得免設避難器具?                        
                  決議: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集合住宅之收容人員,每戶應以三人計算;而室內停車場
                        之收容人員,為從業員工數之合計,不必以車位數計算。
                        至室內停車空間應否設置避難器具,應依設置標準第一百
                        五十七條規定檢討。                                
          提案十一:室內停車空間於檢討面積時,可否扣除機械室、梯間等場所之
                    面積後,作為設置消防設備之面積標準?                  
                    決議:於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
                          八四五○七六○號函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消防安全
                          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提案十一案業決議
                          ,有關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算,於消防審查時,應依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四款「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
                          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二: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等處所,其設置標準為何?未達設置上
                    述場所之規定時,是否得免設?                          
                    決議:一、防災中心之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篇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至該中心之構造、位置及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控、操作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中央管理室之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第一百零七條第四款及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提案十三:建築物變更設計時,僅面積變更,是否仍以舊法規作為審查圖
                    面之依據?若用途變更為乙、丙、丁類用途是否仍依舊法規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若一棟集合住宅內僅有一個樓層或少部分空
                    間變更為甲類場所時,是否整棟建築物須依新法規設置?(上
                    述建築物均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於建管課掛號完成)      
                    決議:一、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申請建造執掛號照之
                              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時,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適
                              用建造執照掛號當時之法令,如已取得使用執照變
                              更用途者,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二、一棟集合住宅內僅有一個樓層或少部分空間變更為
                              甲類場所時,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就變更範圍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十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於設計消防圖面時,新舊
                    標準的認定,是否以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後為新舊法令的分界
                    期?是以建築物在省建築師公會掛號日期或縣市政府建舌位掛
                    號日期為準?                                          
                    決議: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八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施行,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係以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掛號日期為準
                          。                                              
          提案十五:各縣市消防機關對於消防圖面審查是否有統一規定,應於收件
                    日算起七日內完成審查作業(簽退或簽)?送審的圖面份數及
                    裝訂方式是否應統一規定,以免造成審查者與設計者的困擾?
                    決議:有關各縣市消防機關對於消防圖面審查作業期限,於內
                          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六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七三○
                          五二號函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消防安全設備會
                          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一,業明定
                          消防單位辦理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勘查,
                          應比照人民申請案管制,以七日為宜。至送審圖面之份
                          數,各單位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核處,而圖面之裝訂方式
                          亦得比照建築圖說辦理。                          
          提案十六:依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應審核認
                    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有國家標準之品目計十項,無國家標準之品
                    目計十四項,並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若建築物於八十五
                    年八月一日以後陸續完工並申請消防,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標準為何?                                            
                    決議:有關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所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
                          防器材,自本(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於消防會勘時
                          ,對已設置安裝,得免檢附審核認可證明之認定,係指
                          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在八十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者,惟其性能認定
                          ,除由各地消防機關視現場實際測試結果,依權責自行
                          核處外,應就設置場所詳細檢查各項器材之出廠、出貨
                          證明文件,其數量、品名等是否與設置現場相符,以防
                          造假蒙混之情事。                                
          提案十七:緊急照明燈採蓄電池內置於燈具者,其電源回路非緊急電源回
                    路是否免施予耐燃保護?                                
                    決議:緊急照明燈內置蓄電池時,其電源回路免施予耐燃保護
                          。但仍應依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設專用
                          回路及標示。                                    
          提案十八:地下層設置避難梯時,避難梯之出口是否應開設在避難層建築
                    空地?或可開設在室內?                                
                    決議:設於地下層之避難梯,其出口確實無法開設於避難層建
                          築空地時,得直接通往避難層之室內。              
          提案十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居
                    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及同條第三款之
                    「該樓層各部分」及「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為何?  
                    決議:一、「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
                              係指符合附件二圖一至圖三。                  
                          二、「該樓層各部分」係從各居室出入口而言。      
                          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係指符合附件三(
                              1) 至(3) 任一條件者。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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