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
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附 件: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紀錄
提案一:有關場所用途名稱更改,是否須以辦理變更用途為要件,其消防
安全設備始有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
設置之執行疑義?
決議:一 消防機關對於場所用途之名稱更改,是否須辦理變更使用,
存有疑義時,應會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等
相關規定表示意見,對無需辦理變更用途場所,有關消防安
全設備之設置,應無設置標準第十三條之適用。
二 有關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
法疑義研討會議紀錄提案廿決議「對於各類場所用途變更雖
屬建管單位認定免辦理用途變更範圍,但屬應設消防安全設
備之場所,均應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應即停止適用。
提案二:設置補助撒水栓時,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幫浦出水量,是否需要另
外增加補助撒水栓部分;另地下停車場設有泡沫滅火設備,而未
設泡沫頭之洗手間、儲存室、機房等場所可否逕自地面一層所設
之自動撒水設備立管、裝接配管至地下層設補助撒水栓來防護?
決議:一 自動撒水設備併設補助撒水栓時,其消防幫浦出水量依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八條有關自動撒水設備所
換算之幫浦出水量為準,無需另外加入補助撒水栓部分。
二 有關補助撒水栓之配管裝接應依本部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消
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議紀錄提案四決議,
從各層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置。
提案三: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可否設於地下層?
決議: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儲存場所應依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並未有不得
設於地下層之規定。
提案四:變電所採用不然性六氟化硫 (SF6) 氣體開關設備之房間 (G
IS 室) 可否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決議:有關變電所採用不然性六氟化硫 (SF6) 氣體開關設備之房間
(GIS 室) ,前經函釋防火區劃符合規定且設有通風換氣設
備;另基於變電所係屬不宜進行射水搶救之特殊場所,故雖免設
自動滅火設備,GIS 室亦可免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