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105年內授消字第1050428185號 - 相關法條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104.11.02)

三、本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
    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
      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
      業計畫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人民之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
    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變能力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者,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予以管理。
    第二項第三款不適用本要點之活動,其安全管理事項得參酌直轄市、
    縣(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定或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