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 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 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 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 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前項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