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100年內授消字第1000824254號 - 相關法條

火災調查鑑定標準作業程序(98.11.17)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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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封鎖保存
  (一)於搶救完畢,為避免現場遭破壞,須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
        知書」(詳如附件二),並封鎖現場、保存狀況證據,必要時會
        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火災現場勘查、採證。
  (二)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設置警戒區域,派警監視禁止關係人進入,以
        保持現場完整,特殊情況者可由調查人員陪同進入並予記錄。
  (三)以燒燬大範圍作為封鎖對象,再根據勘查進度逐漸調整封鎖區域
        。
  (四)以封鎖帶圈繞現場,並口頭告知關係人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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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瞭解。
  (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三)告知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及製作訪談筆錄日期、時間、地點。
  (四)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五)現場無再勘查之必要時,於撤除封鎖前,應先開具「火災現場勘
        查完畢通知書」(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