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封鎖保存 (一)於搶救完畢,為避免現場遭破壞,須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 知書」(詳如附件二),並封鎖現場、保存狀況證據,必要時會 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火災現場勘查、採證。 (二)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設置警戒區域,派警監視禁止關係人進入,以 保持現場完整,特殊情況者可由調查人員陪同進入並予記錄。 (三)以燒燬大範圍作為封鎖對象,再根據勘查進度逐漸調整封鎖區域 。 (四)以封鎖帶圈繞現場,並口頭告知關係人禁止進入。
二十一、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瞭解。 (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三)告知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及製作訪談筆錄日期、時間、地點。 (四)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五)現場無再勘查之必要時,於撤除封鎖前,應先開具「火災現場勘 查完畢通知書」(如附件四)。